《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25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及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一、对3件税务部门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8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1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xls
附件1 | ||||
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 ||||
序号 | 制定机关 | 名称 | 文号 | 公布日期 |
1 | 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 |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 国税发〔1992〕13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修改 | 1992年6月12日 |
2 | 国家税务总局 |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 国税发〔1998〕44号公布 | 1998年3月26日 |
3 | 国家税务总局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44号修改 | 2013年2月25日 |
附件3 | ||||||
部分条款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废止和修改 的条款 |
修改前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1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泰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 (86)财税协字第037号 | 1986年12月31日 | 废止第一条 | ———— | ———— |
2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89)国税地字第89号 | 1989年8月23日 | 废止第二条中的“煤炭企业的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 ———— | ———— |
3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 1989年11月10日 | 废止第二条中的“以及荒山占地” | ———— |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00号 | 2004年8月5日 | 废止第二条中的“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 |
5 |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80号 | 2005年11月9日 | 修改第六条 | 六、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初定期将上年度馆员名单在总局服务器FTP://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上公布,请各省、区、市税务局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作为事后检查的核对资料。 | 六、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外交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下发馆员名单作为事后核对材料。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3号 | 2006年1月24日 | 废止第二条 | ———— |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搜狐公司赞助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771号 | 2006年8月15日 | 废止第二条 | ———— | ————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0号 | 2009年4月16日 | 废止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 |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02号 | 2009年4月21日 | 废止第三条 | ———— |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56号 | 2010年4月19日 | 修改条款 | 一是文中所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和“国税发〔2008〕28号”相关表述; 二是第五条“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
一是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将国税发〔2008〕28号修改为“57号公告”。 二是将第五条修改为: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57号公告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0号 | 2011年12月2日 | 修改第五条 | 五、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票使用量大、需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 五、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票使用量大、需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发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 | 2012年1月4日 | 修改附件 | 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使用说明中“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二、《×××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三、《×××税务局(稽查局)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使用说明“1.《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六条设置。” 四、《×××税务局(稽查局)勘验笔录》使用说明“1.《勘验笔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五、《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使用说明“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条设置。” 六、《×××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使用说明“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设置。” 七、《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使用说明“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设置。” 八、《×××税务局(稽查局)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使用说明“1.《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设置。” |
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一条设置。” 二、《×××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三条设置。”“3.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三、《×××税务局(稽查局)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使用说明“1.《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设置。” 四、《×××税务局(稽查局)勘验笔录》使用说明“1.《勘验笔录》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设置。” 五、《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使用说明“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设置。” 六、《×××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使用说明“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八条设置。” 七、《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使用说明“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八条设置。” 八、《×××税务局(稽查局)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使用说明“1.《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设置。”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 2013年4月15日 | 修改条款,废止附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上述4家企业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纳入所属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相关涉及企业所得税事宜按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家企业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纳入所属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相关涉及企业所得税事宜按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规定办理。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 | 2013年7月9日 | 废止第三条和附件 | ———— | ————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 2013年9月29日 | 废止第三条和附件 | ———— | ————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 2013年9月30日 | 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废止附件1、附件2 |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邮政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省速递物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这些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由企业提供,省税务机关予以公布确认。以前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级邮政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没有确认的,给予补充确认。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确认。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税务机关首次确认后,企业今后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企业出具说明文件,并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不再另行发文公布。新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各省税务机关首次确认后,企业今后增加的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将有关情况附送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2.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邮政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省速递物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这些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新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2014年1月10日 | 1.废止第一条中的“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废止第二条中的“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废止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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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 2014年3月17日 | 废止第二条 | ———— | ———— |
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2021年6月30日 | 修改附件 | 一、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一)序号1 证明名称: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证明用途: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二)序号2 证明名称: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证明用途: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三)序号3 证明名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证明用途: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二、附件2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一)“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二、纳税人承诺 …… (二)(□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 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 ……” (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证明纳税人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个人)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个人)……将于 年 月 日(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并提交税务机关。 ……” |
一、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一)序号1 证明名称: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证明用途: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二)序号2 证明名称: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证明用途: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三)序号3 证明名称:办学许可证 证明用途: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二、附件2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一)“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 二、纳税人承诺 …… (二)(□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 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 (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办学许可证,证明纳税人具有办学资质。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个人)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个人)……将于 年 月 日(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提交税务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