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
cfsrkjp8s4wy
全文废止
2025-03-27
2025-03-27
1eu2ewlqal3a4,lhu0hg8gobbv
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761号  发布时间:2008-0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培训
  (一)税务端培训工作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师资班培训工作。各省负责本省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具体培训安排如下:
  1. 2008年9月中下旬税务总局组织完成全国各省师资人员的培训,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2. 2008年9月30日前各省负责组织完成本省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
  (二)企业端培训工作
  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地应完成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
  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培训采用免费、集中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并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各地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
  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还应由服务单位进行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培训,具体培训方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
  二、系统升级
  (一)税务端升级工作
  2008年9月30日前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软件开发单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税务端相关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企业端升级工作
  各地应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完成企业端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对于不同版本的开票系统,升级方法有所不同,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原则上由企业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升级光盘在企业参加培训时免费发放,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2.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升级方案参照国税发〔2006〕78号文件要求。
  3.主机共享系统企业需要进行上层软件升级,升级工作由服务单位上门完成。
  4.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需要进行金税卡底层加载和上层软件升级,由税务机关协助服务单位共同完成。
  三、系统运行
  2008年10月1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企业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已经升级的企业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有关要求
  (一)2008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相关岗位人员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开具、管理《通知单》。对《通知单》在开具校验、报税核销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应由相关岗位人员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进行核查处理。
  (二)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试运行的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通知单》表单进行了修改,新表单格式见附件。2008年10月1日起,对新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统一启用新表单。
  (三)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
  (四)在企业申报时,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严格审核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取得有效的《通知单》,对未取得有效《通知单》的,应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由审核检查岗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六)此次升级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要运用各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监督各地服务单位免费将光盘发放给所有企业,不得借此次升级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
  各地实施中如有问题请与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联系。

  附件: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附件1: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NO.

销售方

 

 

购买方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NO.

 

销售方

 

 

购买方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货物(劳务)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合计

————

————

 

——

 

 

说明

 

 

一、购买方申请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申请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