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税务总局已完成对CTAIS2.0和CTAIS1.1的修改完善,近期各地可以升级使用。考虑到各地使用的征管系统不同,为顺利完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修改完善,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下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征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参考使用,抓紧组织修订,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正常进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映。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
二○○九年四月二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
需求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规定,就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其他相关业务编制本次业务需求。
一、本次业务需求的主要内容
本次业务需求需调整修改、新增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内容涉及系统参数、管理服务、征收监控、查询统计、新旧数据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系统参数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
(二)管理服务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业务处理功能,调整“协定税率维护”、“退税申请审批表”的业务内容,为后续非居民企业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业务处理作铺垫。
(三)征收监控部分。主要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要求,新增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季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以及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的业务处理功能,并与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信息相关联。
(四)查询统计部分。主要对“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等情况,以及非居民企业认定信息、核定征收方式、申报表明细、应征税款、应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查询明确统计项目和取数要求。
(五)新旧数据衔接部分。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对各种申报表的启用日期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现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功能进行分析,就亏损信息弥补、预缴税款取值口径、申报表所属时期的监控等进行明确,达到新旧数据衔接正确,模块替换启用有序的目标,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各项申报业务正常处理。
二、具体业务需求详见正文。
本业务需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和征管科技司共同编写,适用于综合征管软件1.1和2.0两个版本。
目 录
1系统初始化5
1.1系统参数5
2管理服务5
2.1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5
2.2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5
2.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5
2.2.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录入8
2.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10
2.4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12
2.5减免税管理16
2.6退税申请审批文书16
2.7协定税率维护16
3征收监控17
3.1纳税申报17
3.1.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17
3.1.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2
3.1.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2
3.1.2.2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28
3.1.2.3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30
3.1.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34
3.1.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39
3.1.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46
3.2税收会统50
3.3应申报统计50
4稽查法制51
5查询51
5.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51
5.2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情况查询52
5.3扣缴企业所得税查询53
5.4其他查询54
6新旧数据衔接54
6.1弥补亏损54
6.2预缴税款数据55
6.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55
6.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55
6.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56
7数据接口56
附件:表证单书57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信息采集57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58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申报证明录入59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60
5.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61
1系统初始化
1.1系统参数
增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参数值设置为Y则进行强制监控,设置为N则不进行强制监控。
2管理服务
2.1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
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已开发“非居民企业”税务认定功能,其业务处理能满足“非居民企业”认定管理,仍按原规则不变。
2.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2.2.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二)输入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三)业务处理规则
1.汇总申报纳税主要机构、场所信息:
(1) “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识别号”。
(2)“主要机构、场所名称”: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
(3)“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必录项,填报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当前操作员带出其权限税务机关以上的税务机关供选择录入。
(4)“批准文号”:必录项,填报审批同意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文号。
(5)“有效期起始日期”:必录项,填报审批文件批准进行汇总申报纳税的起始日期,录入公历年月日。
2.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
(1)“纳税人识别号”: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名称”: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名称。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层信息中带出。
(3)“主管税务机关”: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层信息中带出。
(4)“有效期起始日期”:带出本表第五行的日期,可以修改。
3.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1)“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根据当前操作员权限税务机关自动带出,可以选择修改。
(2)“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地址。
(3)“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必录项,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特殊操作要求
设置[增加]、[删除]、[终止]、[修改]、[打印]、[保存]、 [取消] 、[退出]功能键。
1.[增加]可以增加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信息。
2.[删除]可以删除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信息,点击[删除]后,弹出有效期终止日期维护界面,以确定终止日期,再点[保存]按钮,系统自动记录该终止日期。
3.[终止]可以终止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汇总申报信息,点击[删除]后,弹出有效期终止日期维护界面,以确定终止日期,再点[保存]按钮,系统自动记录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和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终止日期。
4.[修改]可以录入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改。
5.[打印]可以弹出“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选择框,选择某一个参与汇总申报纳税成员机构、场所,即可转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打印界面,并能转word编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的需填入事项,从采集表中信息自动带入。
(1)XXX国家税务局,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主管税务机关。
(2)经 国家税务局,带出证明采集中“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
(3)同意 作为,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名称。
(4) 年 月 日,根据选择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带出证明采集表中该机构、成员的有效期起始日期。
(5)并入 汇总申报,带出证明采集中“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名称”。
(6)主管税务机关、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证明采集表对应信息带出。
(7)填发日期:当前操作日期。
打印时,每个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给一个打印序号,已打印过证明可重打。
6.[保存]、 [取消] 、[退出]同系统中其他模块中的功能。
(五)输出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
四、关联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录入《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时,需对应调用此模块的信息。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表单《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信息信息维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联系函》。
2.2.2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业务描述
非居民营业机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单录入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按上级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录入非居民营业机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单。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二)输入信息
《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三)业务处理规则
1.“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2.“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名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中文名称。
3.“营业地址”: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纳税人注册地址。
4.“批准汇总申报税务机关”:必录项,填报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当前操作员带出其权限税务机关以上的税务机关供选择录入。
5.“批准文号”:必录项,填报审批同意汇总申报纳税的批准文号。
6.“有效期起始日期”:必录项,填报审批文件批准进行汇总申报纳税的起始日期,录入公历年月日。
7.“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识别号”。
8.“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的纳税人名称。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带出。
9.“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录入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则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带出。
(四)特殊操作要求
1.录入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系统校验检测是否为系统中《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成员机构、场所情况”的纳税人,若存在,则给出选择框,选择后,其他信息则自动带出;若不存在,则其他信息手工录入。
2.设置[删除]、[修改]、[打印]、[保存]、 [取消] 、[退出]功能键。[删除] 弹出有效期终止日期维护界面,以确定终止日期,再点[保存]按钮,系统自动记录该终止日期。
(五)输出信息
《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四、关联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与参与汇总申报的成员机构、场所未跨省市的,此模块录入信息时,需调用相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信息。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
2.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业务描述
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进行非居民企业认定,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二)输入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纳税人识别号:录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行业、法人代表、办税员、注册地址:从系统纳税人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
3.录入日期:带出当前操作日期,可以修改。
4.原征收方式信息:系统自动带出本年内已鉴定过征收方式信息。
5.现征收方式信息:
(1)征收方式:选择必录,征收方式分为“据实申报(查账征收)”、“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四种。
(2)税率:为法定税率25%。
(3)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税种登记中的“纳税期限“带出,不可修改。
(4)有效期起:手工输入,有效期起为季初一日。录入有效期起则校验该有效期起日期内是否已有纳税申报信息,若存在纳税申报信息,则不允许保存,需修改有效期起,反之,则允许保存。
(5)有效期止:系统带出当前操作日期的年末最后一天。
(四)特殊操作要求
1.年度内变更鉴定征收方式的,系统自动根据变更后征收方式的有效期起日期,将变更前征收方式信息的有效期止修改为变更后鉴定征收方式有效期起日期的前一天。
2.非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申报表类型以年度内最后一条鉴定征收方式的信息来判断。
(五)输出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
四、关联业务
1.征收方式为“据实申报(查账征收)”的,则只允许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进行申报业务处理。
2.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只允许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进行申报业务处理。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
2.4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二、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进行备案。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已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人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或已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输入信息
《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录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法人代表、办税员:从系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
3.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必录,分为“纳税申报类”、“扣缴税款类”二项。
4.扣缴义务类型:条件选择必录,分为“法定源泉扣缴”、“指定扣缴”二项。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为“扣缴税款类”,则此项为必录;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为“纳税申报类”,则此项不可录。
5.是否已扣缴税款:条件选择必录,分为“是”、“否”两项。当扣缴义务类型选择为“法定源泉扣缴”,则此项为必录;当扣缴义务类型选择为“指定扣缴”,则此项为不可录。
6.登记日期:带出当前操作日期,可以修改。
7.待(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时,此项为必录项,并校验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是否属为“25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或澳、台资)”、“252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港或澳、台资)”、“35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52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254国际运输收入(港或澳、台资)”、“259其他外国企业(港或澳、台资)”、“354国际运输收入”、“359其他外国企业”,若不属于则给出提示。
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此项为非必录项。
8.待(被)扣缴纳税人名称: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时,此项根据纳税人识别号从登记信息中带出;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此项为必录项。
9.居民身份(国家或地区):选择必录,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根据系统代码表选择录入。
10.居民身份证明类型: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类型。
11.居民身份证明编号: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居民身份的有效证明编码。
12.境内管理机构所在地:非必录项,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管理机构所在地。
13.境内项目所在地: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在地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所在地。
14.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非必录项,录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税项目申报及税务机关管理审核情况。
(1)应税项目:录入纳税人实际从事的应税项目,从系统代码中选择录入。
①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纳税申报类”时,则带出下列可选择项“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劳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娱乐”、“旅游”、“受聘管理”、“来华参展”、“其他”。
②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且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则带出下列可选择项“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其他所得-21”。
③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且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时,则带出可选择项“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 (注:选择时不得显示“其他租金”汉字,只显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7”,其他租金不属扣缴税款范围)
(2)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执行起始日期、合同执行终止日期:录入纳税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合同信息。当应税项目为“常驻代表机构”时,则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执行起始日期、合同执行终止日期为不可录入项。
(3)核定利润率:区分下列情形录入核定的利润率。
①应税项目为“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来华参展”时,核定利润率自动带出10%,可以修改。
②应税项目为“设计劳务”时,核定利润率自动带出15%,可以修改。
③应税项目为“文化体育”、“娱乐”、“旅游”、“其他”时,手工录入。
④应税项目为“受聘管理”时,手工录入,必须大于等于20%,小于等于40%。
⑤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且应税项目为“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其他所得-21” 时,核定利润率为不可录入项。。
⑥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应税项目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时,核定利润率自动带出10%,可以修改。
(4)征收方式: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纳税申报类”时,则此项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中的现征收方式带出,不可修改;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时,则此项不可录入。
(5)协定税率: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且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此项根据“居民身份(国家或地区)”和“应税项目”判断,从“协定税率维护”中带出信息。协定税率维护中有两条以上有效值的,可以修改(其值为“协定税率维护”中的值);协定税率维护中无值的,则为带出10%;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且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以及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纳税申报类”时,此项不可录入。
(6)扣缴税款税票号码:当是否已扣缴税款为“是”,此项为必录项,且与征收信息中的税票号码校验。其他情形则此项不可录入。
(7)已入库税款:根据税票号码自动从征收信息中带出入库税款。
(8)退税额:当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选择为“扣缴税款类”,扣缴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是否已扣缴税款为“是”时,此项据实录入。其他情形此项不可录入。
(四)特殊操作要求
1.设置[增加]、[删除]、[修改]、[打印]、[保存]、 [取消] 、[退出]功能键。
2.设置[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功能键,点击则关联到系统中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信息维护】模块。
3.当征收方式为“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且存在多种“应税项目”的,各应税项目的“核定利润率”应当一致,若不一致,则给出需审核修改提示。
(五)输出信息
《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
四、关联业务
1.税源管理登记类型为“纳税申报类”,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且应税项目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中的“项目名称”则不需录入。
2.税源管理登记类型为“纳税申报类”,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且应税项目不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中的“项目名称”则根据此模块登记的应税项目选择录入。
3.税源管理登记类型为“扣缴税款类”,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且是否已扣缴税款为“否”的,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处理时,其实际征收率调用此模块中的“协定税率”。
4.税源管理登记类型为“扣缴税款类”,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且是否已扣缴税款为“是”的,可进行《退税申请审批表》文书处理,其申请退税额与此模块的退税额校验。
5.税源管理登记类型为“扣缴税款类”,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的,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处理时,其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调用此模块中的“核定利润率”。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
2.5减免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目前尚无具体非居民企业减免税审批事项,原系统中减免税管理内容不需调整。
对于享受协定税率优惠的,在系统中增加“税收协定优惠”原因,以用于税收会统报表减免核算处理。
2.6退税申请审批文书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已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提供“协定国居民身份证明”,经审核可享受协定税率待遇,需对按原适用税率多扣缴的税款进行退税处理。在《退税申请审批文书》中增加“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税率减免退税”的退税种类,当选择该退税类型时,则与《非居民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校验,申请审批的退税额需小于等于《非居民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的退税额。
2.7协定税率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明确了“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根据综合征管软件要求,需将原“协定税率维护”模块中的“所得项目”进行调整,并按相关税收协定进行协定税率维护(升级时内置)。
“所得项目”具体调整内容:
原所得项目新所得项目
股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利息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技术费转让财产所得
其他不动产租金
其他所得
3征收监控
3.1纳税申报
3.1.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二、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人按季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具体“非居民企业”资格,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3.征收方式: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
4.减免税:根据《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减免备案信息,提示纳税人具体减免的幅度和额度。
5.弥补亏损:根据【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的亏损信息,自动计算本期可弥补的亏损信息,并进行校验。
6.迟申报和未申报的提示:在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录入税款所属时期后,系统需校验所得税季度申报是否逾期申报及申报季度的上一季度申报是否完成。如果逾期申报,则给出提示;如果纳税人申报季度内的上一季度未进行申报,则需完成上一期申报后再进行当期季度申报。
(二)输入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三)业务处理规则
1.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季度1日起至该季度末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所属期间起晚于等于2009年1月1日方能使用此表。否则,不能使用此表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录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
(4)“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根据系统代码选择录入。
2.项目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企业账载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2)第2行“营业成本”: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企业账载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3)第3行“本季度利润(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企业账载会计利润总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
(4)第4行“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季度亏损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法律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季度亏损额。但金额不得超过本表第3行“本季度利润额”,也不得超过本年以前季度亏损总额。
(5)第5行“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法律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应小于等于《弥补亏损信息台账》以前五个年度亏损余额之和,同时不得超过本表第3-4行。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本季度利润(亏损)额依法申报金额弥补以前季度和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4-5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6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7)第7行“法定税率(25%)”: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8)第8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行。
(9)第9行“实际征收率”: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目前非居民企业未明确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系统直接带出25%的法定税率,可以修改,修改时校验减免税信息,无税率减免税信息则不能修改。
(10)第10行“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9行。
(11)第11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本表第8-10行。
(12)第12 行“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季度前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13)第13行“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年度(包括本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0+12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 第4行〈=第3行
2. 第5行〈=《弥补亏损信息台账》以前五个年度亏损余额之和
3. 第5行〈=第3-4行
4. 第6行=第3-4-5行
5. 第7行填写25%
6. 第8行=第6×7行
(四)特殊操作要求
1.弥补亏损校验
(1)企业发生的季度亏损,可以在本年内用以后季度的盈利进行弥补。
(2)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盈利进行弥补。
(3)校验关系:按照第3行本季度利润额(本季盈利)与本年及各年(五年内)的亏损余额信息进行比较,计算出本季可以用的“弥补以前季度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值,进行校验。保存成功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值需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信息表”(稽查环节产生的弥补亏损信息的调整,可以通过手工维护模块进行调整)。
2.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校验
上一季度申报表(补充申报表)的第13行“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加:本季度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余额合计数(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减:季度内属性为“误收退税”的所得税额。
3.调整申报表的原则
(1)状态为“未开票未记应征”的申报表,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的申报期限内,可对申报表删除或修改操作。
(2)状态为“应征已记账”或“已开票已缴款”的,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执行申报表更正的操作。
(3)超过企业所得税季度的申报期限,需要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到【补充申报】模块处理。
(4)这里所指的“申报期限”不是指法定的申报期限,而是指系统在应申报统计时优先级最高的申报期限。
4.应征信息产生规则:
(1)第10行“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大于0时,则产生应征税款信息。
(2)第11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大于0时,产生征前减免应征信息。
5.上门读盘申报:支持手工录入的同时,应支持纳税人持客户端软件产生的数据文件上门报送,进行报表信息的读取,在保存时进行相应校验,并给出相应提示,不符合强制校验规则的,不予保存。
6.电子申报方式的外部接口:支持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其他电子申报方式,接口程序应支持基本信息提取,亏损信息、预缴信息等校验信息的提取和检验功能等。
7.设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的更正表、补充申报表模块,其业务处理条件、方式、规则与其他税种的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规则一致。
(注:1.1版只做补充申报处理,不做更正申报表处理)
(五)输出信息
1.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信息,向应申报统计中反馈已申报信息;
2.有应征税款信息的,向征收环节生成相应征收信息;
3.作为计会统的应征信息,参与会统核算;
4.使用的预缴税款,记录预缴税款流水账,同时修改预缴税款台账的余额;
5.产生的减免税款,生成征前减免信息,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减免税收的数据来源;
6.使用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自动修改亏损弥补台账的余额。
五、需调整的关联业务
(一)税务认定确认审批为“非居民企业”。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减免税备案。
六、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
3.1.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1.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二、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能如实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按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具体“非居民企业”资格,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3.征收方式: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适用的年报类型,按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所属期的最终资格校验,即为纳税人录入所属期止的那一天的征收方式来判断是否适用此表。
4.减免税:根据《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减免备案信息,提示纳税人具体减免的幅度和额度。
5.弥补亏损:根据【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的亏损信息,自动计算本期可弥补的亏损信息,并进行校验。
6.申报主表和附表录入在同一模块,且主表部分项目由附表自动生成,且不允许修改(可自动根据附表生成的项目,见业务处理规则),其余项目补充录入,主表保存时进行逻辑关系校验。
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只是在保存时做校验。
7.迟申报和未申报的提示:在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录入税款所属时期后,系统需校验所得税年度申报是否逾期申报及申报年度的最后季度申报是否完成。如果逾期申报,则给出提示;如果纳税人申报年度内的最后月季度未进行申报,则应申报完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二)输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由附表信息、相关信息维护自动计算带出主表的部分项目,部分项目手工录入。
(三)业务处理规则
1.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终止经营活动(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
(4)“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根据系统代码选择录入。
2.表体项目及说明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
(1)第1行“营业收入”:填写纳税人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以及企业非经常性、兼营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由《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生成,金额等于《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由《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生成,金额等于《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第9行。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已经计入期间费用的税金及附加不得重复填列。
(4)第4行“营业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货物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由《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生成,金额等于《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4行。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由《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生成,金额等于《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0行。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由《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生成,金额等于《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第46行。
(7)第7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2-3-4-5-6行。
(8)第8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第9 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第10行“利润(亏损)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7+8-9行。
(11)第11行“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填报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调整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应税项目的数额。已通过相应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等项目下进行调整的,不在本栏反映。调增时,用正数表示,调减时,用负数表示。
(12)第12行“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8列。当本表第10±11行>0时,其金额不得大于10±11的值;当本表第10±11行<=0时,则本行为“0”。
(13)第1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0±11-12行,本行不得为负数,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4)第14行“法定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5)第15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行。
(16)第16行“实际征收率”: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目前非居民企业未明确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系统直接带出25%的法定税率,可以修改,修改时校验减免税信息,无税率减免税信息则不能修改。
(17)第17行“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填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实际征收率计算的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6行。
(18)第18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15-17行。
(19)第19行“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免限额后,再减去上溯前五年纳税人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抵免部分的实际应补缴所得税。本行不得为负数。
(20)第20行“境内外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17+19行。
(21)第21行“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年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22)第22行“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填写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的因以前年度损益发生调整而导致的应补(退)所得税的数额(已通过补充申报或税务稽查查补以前年度损益发生调整而导致应补(退)所得税不得填列)。应补时,以正数表示;应退时,以负数表示。
(23)第23 行“本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20-21+22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 第1行=附表1第1行
2. 第2行=附表1第9行
3. 第4行=附表1第14行
4. 第5行=附表1第30行
5. 第6行=附表1第46行
6. 第7行=本表第1-2-3-4-5-6行
7. 第10行=本表第7+8-9行
8. 第12行=当本表第10±11行>0时,其金额不得大于10±11的值,金额等于附表2第6行8列;当本表第10±11行<=0时,则本行为“0”。
9. 第13行=金额等于本表第10±11-12行,本行不得为负数,依第10±11-12行的计算结果为负数时,本行金额填零。
10. 第15行=本表第13×14行
11. 第17行=本表第13×14行
12. 第18行=本表第15-17行
13. 第20行=本表第17+19行
14. 第23行=第20-21+22行
(五)特殊操作要求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校验
(1)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盈利进行弥补。
(2)校验关系:按照本表第10±11行>0时的值与各年(五年内)的亏损余额信息进行比较,计算出本年可以用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值,进行校验。保存成功后,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信息表”(稽查环节产生的弥补亏损信息的调整,可以通过手工维护模块进行调整)。
2.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校验
最后季度申报表(或最后一张补充申报表)的第13行“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加:本年度内的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余额合计数(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减:年度内属性为“误收退税”的所得税额。
3.调整申报表的原则:
(1)状态为“未开票未记应征”的申报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的申报期限内,可对申报表删除或修改操作。
(2)状态为“应征已记账”或“已开票已缴款”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执行申报表更正的操作。
(3)超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的申报期限,需要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到【补充申报】模块处理。
(4)这里所指的“申报期限”不是指法定的申报期限,而是指系统在应申报统计时优先级最高的申报期限。
(5)已经进行下一个年度的申报后,允许对以前年度进行补充申报。
(6)调整年度申报表时,应先调整附表信息,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的调整原则同上。
4.应征信息产生规则:
(1)第23行“本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大于0时,则产生应征税款信息。小于0时,则产生多缴税款信息。
(2)第18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与前四个季度申报减免比较,大于前四个季度申报减免税额之和,以其差额产生正数征前减免应征信息;小于前四个季度申报减免税额之和的,以其差额产生负数征前减免信息。
5.上门读盘申报:支持手工录入的同时,应支持纳税人持客户端软件产生的数据文件上门报送,进行主、附表信息的一起读取,在保存时进行相应校验,并给出相应提示,不符合强制校验规则的,不予保存。
6.电子申报方式的外部接口:支持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其他电子申报方式,接口程序应支持基本信息提取,亏损信息、预缴信息等校验信息的提取和检验功能等。
7.设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的更正表、补充申报表模块,其业务处理条件、方式、规则与其他税种的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规则一致。
(注:1.1版只做补充申报处理,不做更正申报表处理)
(五)输出信息
1.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并向应申报统计中反馈已申报信息;
2.有应征和退税的,向征收环节生成相应征收信息;
3.作为计会统的应征信息,参与会统核算;
4.使用的预缴税款,记录预缴税款流水账,同时修改预缴税款台账的余额;
5.产生的减免税款,生成征前减免信息,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减免税收的数据来源;
6.使用的亏损弥补,自动修改亏损弥补台账的余额;
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
1.税务认定确认审批为“非居民企业”。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减免税备案。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
3.1.2.2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二、业务描述
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明细的情况,填报此表与主表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具体“非居民企业”资格,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3.征收方式: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适用的年报类型,按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所属期的最终资格校验,即为纳税人录入所属期止的那一天的征收方式来判断是否适用此表。
(二)输入信息
《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第1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行。金额为本表第2+6行。
2.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金额为本表第3+4+5行。
(1)第3行“销售货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4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5)第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填报纳税人非经常性、兼营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金额为本表第7+8行。第7行、第8行根据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明细项目和金额。
4.第9行“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并据以填入主表第2 行,金额为本表第10+11+12行。
(1)第10行“销售货物成本”:填报纳税人与本表第3行匹配的销售货物主营业务成本。
(2)第11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与本表第4行匹配的提供劳务主营业务成本
(3)第12行“其他业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与本表第5行、第6行匹配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
5.第13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期间费用”,金额为本表第14+30+46行。
6.第14行“营业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4行。第15~29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明细营业费用。
7.第30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5行。第31~45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明细管理费用。
8.第4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并据以填入主表第6行。第31~45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明细财务费用。
(四)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6行
(2)第2行=第3+4+5行
(3)第6行=第7+8行
(4)第9行=第10+11+12行
(5)第13行=第14+30+46行
2.表间关系
(1)第1行=主表第1行
(2)第9行= 主表第2行
(3)第14行=主表第4行
(4)第30行=主表第5行
(5)第46行=主表第6行
(五)特殊操作要求
无。
(六)输出信息
1.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1信息;
2.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2、4、5、6行信息。
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
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表的关联业务。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年度申报表附表1: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
3.1.2.3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二、业务描述
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将本年及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填报此表与主表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具体“非居民企业”资格,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3.征收方式: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适用的年报类型,按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所属期的最终资格校验,即为纳税人录入所属期止的那一天的征收方式来判断是否适用此表。
(二)输入信息
《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元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亏损或盈利额”:填报主表的“第10行利润(亏损)总额±第11行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合并分立企业转入本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
(3)第7列“已弥补过的亏损额合计”:填报本年度以前的亏损弥补额。其中第3至6列“前X年度”,填报本年度以前第X年度已经弥补的亏损额,第7列填报第3至6列的合计金额。
当第2列“亏损或盈利金额”反映为亏损(负数)时,第7列“已弥补过的亏损额合计”金额等于第3+4+5+6列;当第2列“亏损或盈利金额”反映为所得(正数)时,第3至7列不填写。
(4)第8列第1至5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本表第2列第6行大于0时,则需依次弥补前5个年度的尚未弥补亏损额,将弥补的亏损数填入第8列第1至5行。第8列≤第2列负数的绝对值减第7列,第8列第1至5行合计数≤主表中“第10行利润(亏损)总额±第11行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
(5)第8列第6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8列第1至5行的合计数,且第8列第6行≤第2列第6行。
(6)第9列第2至6行“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逐行填报前4年度及本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L9=-(L2的绝对值-L7-L8)(L2≥0的年度不填)
(7)第9列第7行“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9列第2至6行的合计数。
2.表内关系
(1)L3至L6
当L2<0时,
L3≤L2的绝对值(L3≮0)
L4≤L2的绝对值(L4≮0)
L5≤L2的绝对值(L5≮0)
L6≤L2的绝对值(L6≮0)
当L2≥0时,
L3=0
L4=0
L5=0
L6=0
(2)L7(L7≮0)
当L2<0时,
L7=L3+L4+L5+L6,且L7≤L2的绝对值
当L2≥0时,
L7=0
(3)L8(L8≮0)
①当L2H1至5<0,且L2H6>0时,
H1L8≤H1L2负数的绝对值-H1L7,且≤=H6L2
H2L8≤H2L2负数的绝对值-H2L7, 且≤=H6L2-H1L2
H3L8≤H3L2负数的绝对值-H3L7, 且≤=H6L2-H1L2-H2L2
H4L8≤H4L2负数的绝对值-H4L7, 且≤=H6L2-H1L2-H2L2-H3L2
H5L8≤H5L2负数的绝对值-H5L7, 且≤=H6L2-H1L8-H2L8-H3L8-H4L8
②当L2≥0,且L2H6≤0时,
L8=0
L3第2至6行不可录入;
L4第3至6行不可录入;
L5第4至6行不可录入;
L6第5至6行不可录入;
L7H6不可录入、L9H1不可录入。
(4)L9(L2的绝对值-L7-L8≮0,填列时改以负数填入)
①当L2<0时,
L9=-(L2的绝对值-L7-L8)
②当L2≥0时,
L9=0
L8H6= L8H1+L8H2+L8H3+L8H4+L8H5 且H6L8≤H6L2
L9H7= L9H2+L9H3+L9H4+L9H5+L9H6
3.表间关系
H6L2=主表“第10行利润(亏损)总额±第11行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 。
H6L8=主表12行
(四)特殊操作要求
申报表保存后,此模块信息应同时更新“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中的信息。
(五)输出信息
1.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2信息;
2.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2行信息。
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
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表的关联业务。
五、表证单书
详见年度申报表附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
3.1.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二、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采用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具体“非居民企业”资格,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3.征收方式: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核定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
4.减免税:根据《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减免备案信息,提示纳税人具体减免的幅度和额度。
5.迟申报和未申报的提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录入税款所属时期后,系统需校验所得税季度申报是否逾期申报及申报季度的上一季度申报是否完成。如果逾期申报,则给出提示;如果纳税人申报季度内的上一季度未进行申报,则需完成上一期申报后再进行当期季度申报。
(二)输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三)业务处理规则
1.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季度1日起至该季度末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所属期间起晚于等于2009年1月1日方能使用此表。否则,不能使用此表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录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
(4)“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根据系统代码选择录入。
2.表体项目
(1)本表是在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换算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包括:按收入总额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和按成本费用核定。
(2)本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备注栏是对账载金额和依法申报金额的差额进行说明。
(3)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提取核定征收方式信息,并根据同同核征收方式判断申报表填入的相应栏次。
①核定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则不允许输入“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申报项目栏次。
②核定征收方式为“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则不允许输入“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申报项目栏次。
③核定征收方式为“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则不允许输入“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申报项目栏次。
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只是在保存时做校验。
(4)核定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允许填入“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相关栏次和“适用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栏次数据:
①项目名称:从纳税人《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中已登记的“应税项目”中选择录入,存在多个项目名称,则依次按项目1名称、项目2名称、项目3名称、项目4名称……分行选择录入。
A、收入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取得对应项目名称的收入额。
B、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根据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中选择的应税项目,带出对应的核定利润率。
C、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收入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②收入总额:为各项目名称的收入额之和,等于1+4+7+…增加项目后中的收入额。
③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各项目名称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等于3+6+9+…增加项目后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④适用税率(25%):法定税率25%,不可修改。
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法定税率”。
⑥实际征收率: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目前非居民企业未明确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系统直接带出25%的法定税率,可以修改,修改时校验减免税信息,无税率减免税信息则不能修改。
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实际征收率”。
⑧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本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⑨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季度前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⑩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年度(包括本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5)核定征收方式为“按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允许填入“按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相关栏次和“适用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栏次数据:
①经费支出总额:填写企业本期实际支出的经费总额。
②换算的收入额:按“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计算得出。
③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中带出对应的核定利润率。
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换算收入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⑤适用税率(25%):法定税率25%,不可修改。
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法定税率”。
⑦实际征收率: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目前非居民企业未明确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系统直接带出25%的法定税率,可以修改,修改时校验减免税信息,无税率减免税信息则不能修改。
⑧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实际征收率”。
⑨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本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⑩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季度前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年度(包括本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6)核定征收方式为“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允许填入“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相关栏次和“适用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栏次数据:
①成本费用总额: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
②换算的收入额:按“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得出。
③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中带出对应的核定利润率。
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换算收入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⑤适用税率(25%):法定税率25%,不可修改。
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法定税率”。
⑦实际征收率: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目前非居民企业未明确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系统直接带出25%的法定税率,可以修改,修改时校验减免税信息,无税率减免税信息则不能修改。
⑧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实际征收率”。
⑨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本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⑩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季度前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年度(包括本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四)特殊操作要求
1.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校验
上一季度申报表(补充申报表)的第13行“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加:本季度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余额合计数(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减:季度内属性为“误收退税”的所得税额。
2.调整申报表的原则
①状态为“未开票未记应征”的季度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可对申报表删除或修改操作。
②状态为“应征已记账”或“已开票已缴款”的,在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执行申报表更正的操作。
③超过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期限,需要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到【补充申报】模块处理。
④已经进行下一个属期的季度申报后,不允许再对上一个属期的季度申报进行补充申报。
3.应征信息产生规则:
(1)“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栏金额大于0时,则产生应征税款信息。
(2)“减(免)企业所得税额”栏金额大于0时,产生征前减免应征信息。
4.上门读盘申报:支持手工录入的同时,应支持纳税人持客户端软件产生的数据文件上门报送,进行报表信息的读取,在保存时进行相应校验,并给出相应提示,不符合强制校验规则的,不予保存。
5.电子申报方式的外部接口:支持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其他电子申报方式,接口程序应支持基本信息提取,亏损信息、预缴信息等校验信息的提取和检验功能等。
6.设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更正表、补充申报表模块,其业务处理条件、方式、规则与其他税种的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规则一致。
(注:1.1版只做补充申报处理,不做更正申报表处理)
(五)输出信息
1.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信息,向应申报统计中反馈已申报信息;
2.有应征税款信息的,向征收环节生成相应征收信息;
3.作为计会统的应征信息,参与会统核算;
4.使用的预缴税款,记录预缴税款流水账,同时修改预缴税款台账的余额;
5.产生的减免税款,生成征前减免信息,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减免税收的数据来源。
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
(一)税务认定确认审批为“非居民企业”。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减免税备案。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1.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二、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于能如实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按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税务认定:纳税人必须具体“非居民企业”资格,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3.征收方式: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适用的年报类型,按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所属期的最终资格校验,即为纳税人录入所属期止的那一天的征收方式来判断是否适用此表。
4.减免税:根据《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减免备案信息,提示纳税人具体减免的幅度和额度。
5.迟申报和未申报的提示:在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录入税款所属时期后,系统需校验所得税年度申报是否逾期申报及申报年度的最后季度申报是否完成。如果逾期申报,则给出提示;如果纳税人申报年度内的最后月季度未进行申报,则应申报完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二)输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三)业务处理规则
1.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终止经营活动(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
(4)“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根据系统代码选择录入。
2.表体项目
(1)本表是在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换算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包括:按收入总额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和按成本费用核定。
(2)本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备注栏是对账载金额和依法申报金额的差额进行说明。
(3)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提取核定征收方式信息,并根据同同核征收方式判断申报表填入的相应栏次。
①核定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则不允许输入“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申报项目栏次。
②核定征收方式为“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则不允许输入“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申报项目栏次。
③核定征收方式为“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则不允许输入“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申报项目栏次。
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只是在保存时做校验。
(4)核定征收方式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允许填入“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相关栏次和“适用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栏次数据:
①项目名称:从纳税人《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中已登记的“应税项目”中选择录入,存在多个项目名称,则依次按项目1名称、项目2名称、项目3名称、项目4名称……分行选择录入。
A、收入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取得对应项目名称的收入额。
B、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根据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中选择的应税项目,带出对应的核定利润率。
C、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收入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②收入总额:为各项目名称的收入额之和,等于1+4+7+…增加项目后中的收入额。
③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各项目名称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等于3+6+9+…增加项目后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④适用税率(25%):法定税率25%,不可修改。
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法定税率”
⑥实际征收率: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目前非居民企业未明确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系统直接带出25%的法定税率,可以修改,修改时校验减免税信息,无税率减免税信息则不能修改。
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实际征收率”。
⑧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本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⑨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年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⑩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5)核定征收方式为“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允许填入“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相关栏次和“适用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栏次数据:
①经费支出总额:填写企业本期实际支出的经费总额。金额等于下设的“其中”栏次实际支出的各经费明细之和,企业本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经费不能归集到“其中”项下已列明的各经费明细范围的,要将实际支出的经费的名称、金额在空白行处据实填写。
A、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费用支出换算收入的,在“其中”项下的“物品采购费”中填写。不是一次性计入费用支出换算收入的,在“其中”项下的“固定资产折旧”中填写。
B、企业发生的装修费,无论采用一次性计入费用支出还是5年摊销的,均在“其中”项下的“装修费”中填写。但采用5年摊销方式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5年摊销,第×年”。
②换算的收入额:按“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计算得出。
③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中带出对应的核定利润率。
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换算收入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⑤适用税率(25%):法定税率25%,不可修改。
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法定税率”。
⑦实际征收率: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目前非居民企业未明确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系统直接带出25%的法定税率,可以修改,修改时校验减免税信息,无税率减免税信息则不能修改。
⑧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实际征收率”。
⑨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本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⑩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年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6)核定征收方式为“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允许填入“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相关栏次和“适用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栏次数据:
①经费支出总额:填写企业本期实际支出的经费总额。金额等于下设的“其中”栏次实际支出的各经费明细之和,企业本纳税年度实际支出的经费不能归集到“其中”项下已列明的各经费明细范围的,要将实际支出的经费的名称、金额在空白行处据实填写。
②换算的收入额:按“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计算得出。
③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中带出对应的核定利润率。
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换算收入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⑤适用税率(25%):法定税率25%,不可修改。
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法定税率”。
⑦实际征收率: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目前非居民企业未明确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系统直接带出25%的法定税率,可以修改,修改时校验减免税信息,无税率减免税信息则不能修改。
⑧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实际征收率”。
⑨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本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⑩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年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四)特殊操作要求
1.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校验
最后季度申报表(或最后一张补充申报表)的第13行“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加:本年度内的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余额合计数(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减:年度内属性为“误收退税”的所得税额。
2.调整申报表的原则
①状态为“未开票未记应征”的年度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可对申报表删除或修改操作。
②状态为“应征已记账”或“已开票已缴款”的,在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执行申报表更正的操作。
③超过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需要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到【补充申报】模块处理。
④已经进行下一个属期的年度申报后,不允许再对上一个属期的年度申报进行补充申报。
3.应征信息产生规则:
(1) “本年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栏金额大于0时,则产生应征税款信息;小于0时,则产生多缴税款信息。
(2)“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与前四个季度申报减免比较,大于前四个季度申报减免税额之和,以其差额产生正数征前减免应征信息;小于前四个季度申报减免税额之和的,以其差额产生负数征前减免信息。
4.上门读盘申报:支持手工录入的同时,应支持纳税人持客户端软件产生的数据文件上门报送,进行主、附表信息的一起读取,在保存时进行相应校验,并给出相应提示,不符合强制校验规则的,不予保存。
5.电子申报方式的外部接口:支持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其他电子申报方式,接口程序应支持基本信息提取,亏损信息、预缴信息等校验信息的提取和检验功能等。
6.设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更正表、补充申报表模块,其业务处理条件、方式、规则与其他税种的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规则一致。
(注:1.1版只做补充申报处理,不做更正申报表处理)
(五)输出信息
1.生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
2.向应申报系统反馈已申报信息;
3.第26行“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可供开具电子税票或纸质税票;
4.作为计会统的应征信息,参与会统核算;
5.产生的减免税款,生成征前减免信息,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减免税收的数据来源。
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
与补充申报的衔接,申报的原始申报表(准期申报的指在申报期内形成的最后一张申报表)必须与补充申报时最终的申报结果表进行衔接,生成补充差额申报表,并可分别对原始申报表、补充申报表、补充申报差额表进行查询。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1.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二、业务描述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情形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支付人或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对扣缴义务人已经进行过扣缴登记,且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并有效,否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二)输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发生应税所得的实际期间。
(2)“扣缴义务类型”:下拉选择,分为“法定源泉扣缴”、“指定扣缴”两个选择项。
①选择“法定源泉扣缴”时,“以下内容适用于法定源泉扣缴情况填写”栏目可以录入,“以下内容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填写”栏目不能录入;
②选择“指定扣缴”时,“以下内容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填写”栏目可以录入,“以下内容适用于法定源泉扣缴情况填写”栏目不能录入;
(3)“登记注册类型”:下拉选择,分为“2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港或澳、台资)”、“353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两项。
选择“法定源泉扣缴”时,“登记注册类型”为必选项;选择“指定扣缴”时,“登记注册类型”不可录。
2.表体项目
本表是包括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法定源泉扣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四个部分。
(1)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
①纳税人识别号:录入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识别号”。
②名称(中)、名称(英)、地址(中)、地址(英)、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及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从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中带出。
(2)纳税人基本信息:
①在其居民国纳税识别号:填写企业在其居民国(地区)的纳税识别代码。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此项为非必录项;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的,则录入《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中“待(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
②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从系统居民国(地区)代码表中选择录入。若为《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已登记的纳税人,则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带出。
③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名称(中、英):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全称;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法定源泉扣缴”时,此项为非必录项;当“扣缴义务类型”为指定扣缴的,则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带出。
④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名称(中、英):填写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区)的全称。
⑤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址(中、英):填写企业在其居民国(地区)的注册地址。
⑥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下拉菜单选择,可选项类型及代码分为“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其他所得-21”。若《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中已登记的,则直接带出,若存在多个有效项目,则给出选择框选择记录录入。
⑦本次申报所得取得日期:按照合同规定取得所得的日期填写,填写支付日期或应支付日期。
⑧合同名称: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名称。若《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中已登记的,则直接带出。
⑨合同编号: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合同的合同编号。若《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中已登记的,则直接带出。
⑩合同执行起始时间:填写合同开始执行的年月日。若《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中已登记的,则直接带出。
?合同执行终止时间:填写合同执行完毕或终止执行的年月日。若《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中已登记的,则直接带出。
?合同总金额: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的应税总金额。若《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中已登记的,则直接带出。
(3)以下内容适用于法定源泉扣缴情况填写
①第1行“人民币金额”:填写纳税人本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动产租金”、“其他所得”、“转让财产收入”的人民币收入金额。
②第2行“外币名称”:填写纳税人本次取得外币收入的外币名称,从系统中币种代码表选择。
③第3行“外币金额”:填写纳税人本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动产租金”、“其他所得”、“转让财产收入”的外币收入金额。
④第4行“汇率”:填写每1单位外币兑换人民币的额度,按国家公布牌价折算。
⑤第5行“折算人民币金额”:填报纳税人本次取得外币收入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3×4行。
⑥第6行“人民币金额合计”:填报纳税人本次取得的人民币金额与本次取得的外币收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总和。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5行。
⑦第7行“扣除额”:填写转让财产所得类型中允许扣除的金额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当“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为“转让财产所得-13”、“其他所得-21”时,此项才可以录入数据。
⑧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行。
⑨第9行“适用税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税率10%。
⑩第10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8×9行。
?第11行“实际征收率”:《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已登记的信息,则从该表中调用协定税率;《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未登记的信息,系统带出10%适用税率,不可修改。
?第12行“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次实际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有关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8×11行。
?第13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与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差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0-12行。
(4)以下内容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填写
①第14行“本次申报的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次取得的收入额。
②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表》调用已核定的利润率。
③第16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第14×15行。
④第17行“适用税率”:法定税率25%,不可修改。
⑤第18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16×17行。
3.表内关系
(1)第5行=第3×4行
(2)第6行=第1+5行
(3)第8行=第6-7行(本行数据≥0)
(4)第10行=第8×9行
(5)第12行=第8×11行
(6)第13行=第10-12行(本行数据≥0)
(7)第16行=第14×15行
(8)第18行=第16×17行
(四)特殊操作要求
1.当“扣缴义务类型”选择为“法定源泉扣缴”时, 其“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中只能选择“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其他所得-21”。
2.当“扣缴义务类型”选择为“指定扣缴”时,“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中只能选择“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注:选择时不得显示“其他租金”汉字,其他租金不属扣缴税款范围)
3.应征信息产生原则
①第12行“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0时,产生应征税款信息。
②第13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大于0时,产生征前减免的应征信息,其减免原因记“税收协定优惠”。
③第18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大于0时,产生应征税款信息
(五)输出信息
1.生成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信息;
2.第12、18行“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可供开具电子税票或纸质税票;
3.作为计会统的应征信息,参与会统核算;
4.产生的减免税款,生成征前减免信息,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减免税收的数据来源。
五、表证单书
详见附件《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2税收会统
本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业务未及涉征收项目、预算科目等信息调整,会统报表不需调整。但对扣缴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中享受协定税率优惠的减免税额,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统计在“其他减免”栏内,在《减免税分税种分项目统计年报表》中暂只统计在“企业所得税”栏内,不在其中各栏内反映。
3.3应申报统计
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应申报统计按下列规则产生:
1.对年末12月31日为非正常、注销状态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产生年度应申报信息。
2.已采集“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的参与汇总申报纳税成员机构、场所不产生季度、年度应申报信息。
3.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均产生季度、年度应申报信息。
4稽查法制
本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业务未涉及税务稽查事项调整,稽查法制模块功能不需调整。
5查询
5.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查询
一、功能概述
实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情况查询。
二、输入条件
(一)录入日期起、止:非必选项,如录入则按录入的时间段查询,如不录入则以查询日期为止日期查询。
(二)纳税人状态:非必选项,可多选。
(三)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非必选项。
(四)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非必选项。
(五)主管税务官员:非必选项,可多选,只显示查询人所在税务机关或部门的操作人员。
(六)支持模糊查询。
三、输出结果
“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名称”、“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纳税人识别号”、“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纳税人名称”、“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终止日期”、“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人状态”、“乡镇街道”、“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官员”。
四、其他
可以明细查询,选择明细记录,可右键选择条件查询,选择是“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纳税人”,则可右键选择《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进行查询;选择是“参与汇总申报纳税的其他机构、场所纳税人”,则可右键选择《非居民企业参与汇总申报纳税信息维护》进行查询。
5.2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情况查询
一、功能概述
实现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情况查询、统计功能。
二、输入条件
(一)登记日期:非必录项,如录入则按录入的时间段查询,如不录入则以查询日期为止日期查询。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识别号:非必录项。
(三)税源管理登记类型:非必选项。
(四)扣缴义务类型:非必选项。
(五)是否已扣缴税款:非必选项。
(六)居民身份(国家或地区):非必选项。
(七)应税项目:非必选项。
(八)征收方式:非必选项。
(九)主管税务官员:非必选项,可多选,只显示查询人所在税务机关或部门的操作人员。
(十)支持模糊查询。
三、输出结果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识别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税源管理登记类型”、“扣缴义务类型”、“是否已扣缴税款”、“待(被)扣缴纳税人名称”、“待(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国家或地区)”、“居民身份证明类型”、“居民身份证明编号”、“境内管理机构所在地”、“境内项目所在地”、“应税项目”、“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执行起始日期”、“合同执行终止日期”、“ 核定利润率”、“征收方式”、“协定税率”、“扣缴税票号码”、“已入库税款”、“退税额”、“乡镇街道”、“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官员”。
四、其他
可以明细查询,也可以汇总统计。可按“税源管理登记类型”、“扣缴义务类型”、“是否已扣缴税款”、“应税项目”、“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官员”汇总统计合同总金额、入库税额、退税额。
选择明细记录,可右键选择条件进行查询,可以右键选择《非居民企业源管理项目登记表》进行查询。
5.3扣缴企业所得税查询
一、功能概述
实现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所得税情况查询、统计功能。
二、输入条件
(一)所属期间:非必录项,如录入则按录入的时间段查询,如不录入则以查询日期为止日期查询。
(二)扣缴义务人识别号:非必录项。
(三)扣缴义务类型:非必选项。
(四)居民身份(国家或地区):非必选项。
(五)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非必选项。
(六)主管税务官员:非必选项,可多选,只显示查询人所在税务机关或部门的操作人员。
(七)支持模糊查询。
三、输出结果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类型”、“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执行起始日期”、“合同执行终止日期”、“人民币金额”、“外币折算人民币金额”、“收入总额”、“扣除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乡镇街道”、“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官员”。
四、其他
可以明细查询,也可以汇总统计。可按“扣缴义务类型”、“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应税项目”、“乡镇街道”、“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官员”汇总统计“人民币金额”、“外币折算人民币金额”、“收入总额”、“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选择明细记录,可右键选择条件进行查询,可以右键选择《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查询。
5.4其他查询
非居民企业认定查询、征收方式记录查询、申报明细查询、应征税款查询、应缴税款查询、提退税款查询等并入系统中原相应的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6新旧数据衔接
6.1弥补亏损
原非居民企业的亏损信息的处理
(一)1.1版中无单独【外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功能,原非居民企业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信息,由前台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采集录入。
(二)2.0版中取消原【外资企业所得税季度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信息,直接转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目前2.0现有版本已解决此问题,
6.2预缴税款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在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其申报表的“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则从纳税人最后一个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中最后一个月(季)度申报表的“已预缴所得税额”+上期原始申报表的“应补(退)税款”+Σ|min(Ai+1-Ai),0)|(i=0,1,2,3…,其中Ai为第i次补充申报的应补退税额,A0为原始申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度内的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余额合计数(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年度内属性为“误收退税”的所得税额。
6.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对所属时期晚于等于2009年1月1日的,增加“非居民企业不得使用此表录入季度申报表”的监控条件,并给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在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对所属时期晚于等于2008年1月1日的,增加增加“非居民企业不得使用此表录入年度申报表”的监控条件,并给提示。
6.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文书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原《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增加“非居民企业不得使用此文书鉴定征收方式”的监控条件,并给提示。
6.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从2009年1月1日启用,原《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不再使用,原【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模块录入所属期起晚于等于2009年1月1日的,则给出“所属时期起晚于等于2009年1月1日,不得使用此模块申报”的提示。
7数据接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数据接口(包括读盘申报接口)必须随同软件补丁一同下发,并一起下发读盘申报的文件格式,对于数据接口的需求如下:
一、接口数据质量监控
所有通过数据接口(包括读盘申报接口)采集的数据,均必须对其数据质量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的校验规则进行监控,相关数据必须符合业务需求描述的数据监控关系。
数据如不符合监控关系,属强制监控的,不可进行保存;属信息提示的,系统给出相应提示后,可以进行保存。
二、申报模块数据接口
本次需求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及相应补充申报模块需同时提供数据接口(包括读盘申报接口),并应支持多次补充申报的情况。
相关附件 |
附件:表证单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