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收管理
133zxfjsvfcqq
全文废止
2025-03-27
2025-03-27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8号  发布时间:2008-12-30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协同公安机关选择一些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开展重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贩运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犯罪团伙,摧毁犯罪窝点,深挖幕后操纵的犯罪集团。在集中行动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将协同公安部选择一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并对北京、广东(包括深圳)、浙江(包括宁波)、江苏、河南、湖南、安徽等重点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同公安机关确定一批重点督办案件进行重点查处;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要联合组织查处。

  在积极开展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综治办等部门,组织力量对车站、码头、商场等倒卖、兜售发票的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公开倒卖、兜售发票的行为。这项工作要争取在春节前后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让老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虚假发票明显减少。

  在深入整治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在协同公安机关继续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整治和重点部位集中整治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积极梳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重点行业、企业的清理检查,严厉查处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取得的代开发票实施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是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侦办、移送和起诉工作,力求依法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果。三是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重点开展对涉及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等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治理整顿;在税收执法中发现的有关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在检查总结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全面总结本地区协同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情况,并于2009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四、积极协同公安机关、电信部门做好发票违法信息的阻截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工作机制。按照《工作方案》和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安排,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技术阻截工作,由电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税务机关要主动提供涉税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各地税务稽查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收集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汇总后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并适时集中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对频繁出现、流量较大的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要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有关部门处置。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梳理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追根溯源,会同公安机关深挖制售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团伙和窝点,从源头上加强监控和打击。

  五、认真开展对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按照《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对纳税人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要进行治理整顿,工作重点是对取得虚假发票入账核算的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2009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4个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春节前后要集中力量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自开票单位和物流企业、商业零售业中的大型连锁店进行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对其他企业的发票检查,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检查。对上述事项的安排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1月15日前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以后每月5日前报告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六、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普通发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强化普通发票管理。一是2009年3月前,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落实国税发[2008]80号文件情况,特别是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保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二是2009年6月底前,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普通发票承印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印制资格。三是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四是按照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简并票种和统一票样。防伪措施的使用要做到操作简便、易于大众识别,发票上要注明防伪措施和查询方式。五是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普通发票查询系统,认真做好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适当提高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数额。六是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对提供、取得、使用虚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七、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以下两方面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通过新闻媒体、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通过主要媒体刊载公益广告等形式,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和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二是要加大对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案说法,弘扬法制,教育鼓舞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要将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单位名单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由征管部门降低涉案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以达到打击一个、震动一片、整顿一方的效果。

  八、做好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的总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同时,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动向,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形成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通报各地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30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