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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修改
2025-03-28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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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发布时间:2021-06-30  

依据《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自2025年3月24日起下列内容修改:

将:

“一、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一)序号1 证明名称: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证明用途: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二)序号2 证明名称: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证明用途: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三)序号3 证明名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证明用途: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二、附件2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一)“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二、纳税人承诺
……
(二)(□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                                  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
……”
(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证明纳税人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个人)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个人)……将于    年    月    日(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并提交税务机关。
……””

修改为:

“一、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一)序号1 证明名称: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证明用途: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二)序号2 证明名称: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证明用途: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三)序号3 证明名称:办学许可证 证明用途: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二、附件2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一)“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
二、纳税人承诺
……
(二)(□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承诺填写该项)本人现购买位于                                  房产作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条件(请选择):
□个人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
……”
(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办学许可证,证明纳税人具有办学资质。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个人)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个人)……将于    年    月    日(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提交税务机关。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安排,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工作要求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推行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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