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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品名骗税终落空 严守合规底线行稳致远
发布时间:2026-08-13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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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税务部门公开曝光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典型案件。涉案企业被依法追缴税款并暂停出口退税资格,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查处,充分彰显了税务部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营造风清气正税收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骗税危害传导性强,多重危害不容忽视

曝光案件中,涉案团伙通过变造出口货物品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资金链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是一起典型的职业化、全链条式涉税违法案件。

“出口退税是国家支持外贸行业稳定发展、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政策工具。骗取出口退税表面上是个别企业的非法牟利行为,实则会对经济运行的多个层面造成连锁式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江苏理工学院教授高军表示。

从市场层面看,依靠骗税获取非法收益的企业,能够以远低于合理水平的经营成本参与竞争,严重破坏外贸行业的竞争秩序,让守法经营的正规外贸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本质上是对合规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变相侵占。

“更值得警惕的是,骗取出口退税往往不是孤立的违法行为,会连带引发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买卖外汇、地下钱庄资金划转等上下游犯罪,形成完整的黑色利益链条,进一步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与金融市场稳定,衍生更多的社会治理风险。”高军表示,长此以往,个别企业的骗税行为还会拉低区域外贸的整体信用评价,对地方外贸行业的健康生态造成持续的负面影响。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侥幸心理终将落空

“我国已构建起严密的出口退税监管与法律追责体系,任何触碰骗税红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高军结合现行法律作了详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或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均属于“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外贸领域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高军特别澄清,对骗取出口退税实行全链条追责,不存在所谓的“安全环节”。部分企业抱有“只负责报关、上游开票真假与己无关”的侥幸心理。事实上,明知供货方业务虚假、虚开发票,仍继续进行申报退税的,将构成骗税的共同违法犯罪;即便只是参与资金划转、单证制作等辅助环节,只要主观知情并参与利益分配,同样会被依法追责。此外,企业注销、人员更迭也不能免除涉税违法责任,只要违法事实查实,责任将一追到底。

合规是长远发展底气,价值远超短期收益

高军表示,合规经营绝非企业的额外负担,而是支撑外贸企业行稳致远的核心底气,其带来的长期价值远高于非法牟利的短期收益。

对于企业而言,健全的合规体系是企业最可靠的风险防火墙。外贸企业对供货资质、货物真实性、单证完备性、资金规范性等环节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能够从源头规避虚开、骗税等涉税风险,避免因违法追责导致企业经营停摆、信用破产甚至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外贸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拓展海外市场,必须坚守税法底线、规范经营管理,才能赢得客户与市场的长期信任。“纳税缴费信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金名片’,高信用级别的企业不仅在办税环节享受更多便利,还能在银行融资、政府采购、跨境商务合作等场景中获得竞争优势,将合规能力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发展竞争力。”高军表示。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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