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废止一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pdf
附件 1
决定修改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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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类别 |
文件标题 |
文号 |
修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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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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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3年第 57号 |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修改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二、将第七条中的“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域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方案”修改为“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域五年规划或相关实施方案,聚焦重点领域、集中连片推进项目建设”。 三、将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修改为“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 四、将第十三条中的“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将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修改为“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用好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积极将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五、将第十四条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号令)”修改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 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 年第 38 号令)”,“《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修改为“《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 号)”,“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修改为“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修改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易地扶贫搬迁”修改为“易地搬迁”。 七、将第十九条中的“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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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和工程管护环节劳动者的劳务报酬”,第六款“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修改为“购买花草树木、种畜仔禽、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八、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修改为“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重点群体”。 九、将第二十八条中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修改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 十、将第三十条中的“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修 改为“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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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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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3 年第 6 号 |
一、在第三条中增加“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作为第二项;将第三条原第五项中的“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申请”,修改为“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依据的附带审查事项”。二、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委托评估、请示、报告、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作为第三项、第四项。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第三款“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国家局自行管辖”。 四、将十二条第三项“认为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修改为“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将第十二条第四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修改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修改为“由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 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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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材料”。 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推选 1 至 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交载明代表人基本情况、权限的书面材料,并由被代表的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修改为“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10 人的,推选 2 至 5 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载明代表人基本情况和权限”。 七、在第二十一条增加第二款:“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申请人不再处理,并记录在案”。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因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辖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就同一事实对多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二)同一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合并审理可以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或减轻申请人负担等其他情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以最先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日期作为起算日期”。 九、将原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 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修改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样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
附件 2
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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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类别 |
文件标题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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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章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6 年第 4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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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章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1 年第 4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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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
能源安保 〔1990〕111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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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电网谐波管理的通知 |
能源电 〔1992〕31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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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东北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 |
能源经 〔1992〕47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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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独流减河进洪闸及挡潮闸工程供水价 格的批复 |
计价管 〔1997〕79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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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三门峡水库供水价格的批复 |
计价格 〔1999〕96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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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察尔森水库供水价格的通知 |
计价格 〔2000〕24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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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核定丹江口水库供水价格的通知 |
计价格 〔2000〕125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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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 问题的通知 |
计价格 〔2001〕4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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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公司向地市级 独立电网供电价格的批复 |
计办价格 〔2002〕16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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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改能源 〔2004〕93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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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财金 〔2004〕113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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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 通知 |
发改价格 〔2004〕119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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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运行 〔2004〕161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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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
发改能源 〔2005〕29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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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建立 GDP 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
发改环资 〔2005〕258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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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公告 〔2005〕第 1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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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城市名单的通知 |
发改环资 〔2005〕265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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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布《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等七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公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6〕第 8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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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 |
发改环资 〔2006〕28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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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环资 〔2006〕281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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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全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工作会议 纪要的通知 |
发改办能源 〔2006〕286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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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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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2006 年)的通知 |
发改环资 〔2007〕19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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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改办环资 〔2007〕242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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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改环资 〔2008〕139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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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 通知 |
发改环资 〔2009〕244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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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 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09〕273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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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等六项清洁生产指标体系的公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9 年第 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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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环资 〔2010〕252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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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 〔2010〕288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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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农林场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有关 要求的通知 |
发改能源 〔2011〕82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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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1〕138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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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环资 〔2011〕175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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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 〔2011〕176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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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
发改环资 〔2011〕287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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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
发改环资 〔2012〕19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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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的通知 |
发改办环资 〔2012〕67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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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 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改办农经 〔2012〕113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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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 方案的通知 |
发改办环资 〔2012〕192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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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 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改环资 〔2012〕198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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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报告工作的通知 |
发改办环资 〔2012〕225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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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 〔2012〕280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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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 要求(2012 年版)的通知 |
发改办环资 〔2012〕323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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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 〔2012〕345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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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的通知 |
发改环资 〔2012〕378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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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 目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2 年第 1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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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 通知 |
发改产业 〔2013〕20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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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的通知 |
发改产业 〔2013〕89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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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 〔2013〕95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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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 〔2013〕189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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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 〔2013〕205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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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改办环资 〔2013〕230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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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办环资 〔2013〕240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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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告 2013 年第 3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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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环资 〔2014〕1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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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 〔2014〕104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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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环资 〔2014〕245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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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运行 〔2015〕51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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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 〔2016〕85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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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规 〔2017〕134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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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规 〔2017〕134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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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 选址工作的通知 |
发改环资规 〔2017〕216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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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财金规 〔2020〕6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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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农经规 〔2024〕59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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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改农经规 〔2024〕744 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