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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翰等111名网红被点名自查补税
发布时间:2026-08-18   来源: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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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翰等111名网红被点名自查补税

天津税务部门对平台网络带货主播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开展风险应对

      天津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部分平台网络带货主播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偏低,存在应纳税所得额不实、隐匿收入风险。天津税务部门对涉及带货主播进行了风险提醒,在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和政策辅导后,平台网络带货主播陆续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案例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平台主播付某存在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主播带货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税务机关通过短信、电话方式对其进行提示提醒,并告知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严重后果,平台主播付某于2026年7月1日补充申报劳务报酬收入,并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16.19万元。
       案例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分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平台主播董某存在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主播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税务机关通过短信、电话方式对其进行提示提醒,并告知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严重后果,平台主播董某于2026年6月1日纳税人补充申报劳务报酬收入,并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27.52万元。
       案例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平台主播杨某存在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主播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税务机关通过短信、电话方式对其进行提示提醒,并告知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严重后果,平台主播杨某于2026年6月28日补充申报劳务报酬收入,并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41.39万元。
       天津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天津市六部门《关于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的公告》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东方税语注:
这次111人,是在上面天津市税务部门对平台网络带货主播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开展风险应对的背景下,后续还会有更多的网红被要求自查补税,自查补税只有税收滞纳金,没有税罚款,是给众多网红一个补救的机会,机会难得,要抓住啊。

税务事项通知书(李明翰等111人)

李*翰等111人:

      现向您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请您及时到我局(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2026〕1001号

李*翰(210112********0418):

      事由: 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2026〕1002号

马*(610425********022X):

      事由: 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2026〕1003号

易*(431281********1427):

      事由: 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新税二通〔2026〕1004号

阳*霞(430424********2348):

      事由: 关于您在网络平台取得带货佣金收入应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通知内容:您存在应申报未申报、应申报少申报网络平台带货佣金收入的情况,请您自查各网络平台自账号注册以来的带货佣金收入申报情况,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更正已申报数据并缴纳税款,以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纳税信用。不如实申报或拒不缴纳税款的,可能面临移交稽查、公开曝光等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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