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简评:空壳合伙企业1.745亿转让,虚列成本被定偷税
文/李冼
编者按:1.745亿收入配1.745亿成本,应纳税所得额填0——这不是隐匿收入,是“申报+虚列”的形式合规伪装。稽查局按注册资本99.9万兜底成本,追缴个税3470万,定性偷税。但成本被否只是开胃菜,真正的要害在另一头:一个空壳凭什么作价1.745亿?价格背后在买什么,才是稽查要穿透的下一层。
2026年8月17日,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发布《【税案】转让空壳企业作价17450万元,税局追缴个人所得税》(已链接,点击可查阅),披露了某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某某税稽处〔2026〕3号)。
本案的核心事实:王某2022年8月从S合伙企业购入Y合伙企业99.9%份额,随后以1.745亿元转卖给龚某、瞿某。申报时收入填了1.745亿,成本也填了1.745亿,应纳税所得额为0,个税0元。稽查局认定:Y合伙企业是空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无经营;王某无法证明1.745亿成本真实存在,也未实际向S合伙企业支付转让款。最终按认缴出资额99.9万元认定成本,追缴个税3470万元,定性偷税。
纳税人不是“零申报”逃税,而是申报了1.745亿收入的同时虚列等额成本,试图在形式合规的伪装下实现“零税负”。这种手法比隐匿收入更具欺骗性。
成本被否,意料之中。
稽查局的逻辑链条很清晰:你声称花了1.745亿买这个份额,但是,第一,拿不出任何成本费用凭证;第二,根本没付钱;第三,标的本身是个空壳,注册资本才100万。三项叠加,1.745亿的成本被整体否定,仅保留S合伙企业协议中认缴出资额99.9万元作为财产原值。收入有协议佐证,成本无凭证支撑,按注册资本兜底——这个处理方式在实务中争议不大,算是给了纳税人一条退路。
但成本被否只是表层,真正的谜题在另一头。
1.745亿的收入本身,才是真正该问的问题。
一个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的空壳合伙企业,凭什么作价1.745亿?原文作者梁晶晶老师也发出了同样的疑问。
这才是本案最值得深挖的地方——买方花1.745亿买一个空壳,买的不是企业,是企业背后挂着的某种“东西”。可能是特定资质、可能是某个项目的通道功能、可能是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安排。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此一笔带过,但这个价格的形成逻辑,恰恰是判断交易实质的关键。
李老师在这里要多说一句:实务中遇到空壳企业高价转让,第一反应不应是查成本是真是假——成本被否几乎是板上钉钉的。真正该问的是:这个价格本身能不能用资产、资质、合同来解释?如果一个空壳企业的高价无法用这些要素来解释,那这个价格大概率不是在买企业,而是在买企业这个“壳”背后的某种安排。而这种安排本身,往往就是税务稽查要穿透的下一层。
本案恰恰在这个最关键的地方留了白。税务处理决定书只追了成本端,没有追问价格端——1.745亿到底在买什么?如果买的是某种通道或安排,那这个安排本身是否构成另一个应税行为?这些问题,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回答,但它们才是空壳转让案真正的要害。
定性偷税,没有悬念。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构成偷税。王某申报了1.745亿成本但无法证明其真实存在,属于典型的多列支出。稽查局同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认定偷税,三件套齐全。纳税人若要救济,必须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税企博弈中企业最被动的地方。
一句话: 空壳企业高价转让,成本被否只是开胃菜。真正的要害不是查成本,而是问价格——1.745亿到底在买什么?这个问题不回答,下一个稽查方向就已经在路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