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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粽子发给员工,进项能不能抵?
发布时间:2026-06-22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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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粽子发给员工,进项能不能抵?

 ——增值税法实施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解析

文/李冼

 

编者按: 增值税法实施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再视同应税交易,很多人以为进项能抵了——不能。本文以单位外购端午礼盒发给员工为例,系统分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同时分析是否纳入社保基数。助你从容应对。

增值税法(以下简称“新法”)施行后,不少财务同行注意到:新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只写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外购的货物不在了。那进项是不是能抵了?

不能。

新法和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法”)下,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增值税处理结果一样,不视同销售,进项不得抵扣。区别在于法条表述和推理路径——旧法是条例第十条直接列明“不得抵扣”,新法是第二十二条第四项重申,但多了“相关性”的法理支撑:不属于应税交易,进项就没有对应销项可抵。结果没变,但新法把“为什么不能抵”说得更透了。

这个“细节”值得掰开说。

以A公司为例:一般纳税人,端午节外购500元礼盒发给每位员工。假设取得专票,不含税442.48元,税额57.52元。

旧法下,实施细则第四条也只把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列为视同销售,外购的不在列——不需要算销项。同时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进项也不能抵,一头亏。

新法下,第五条只把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列为视同应税交易,外购的不在列——不需要算销项。但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紧接着规定: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认为,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应税交易,进项没有对应销项可抵,不符合抵扣的相关性要求。

因此,外购礼盒的57.52元进项,要么不认证,要么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

再看另一头:如果礼盒是A公司自产的呢?第五条说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应税交易,要按市场价算销项——进项倒是能抵,但得缴一笔销项税。外购是进项白白损失,自产是要缴销项,两条路都“亏”,亏法不同。

增值税说完了,再说说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基数问题。

会计处理上,外购礼盒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进项不抵的,含税价500元全额计入福利费;先认证再转出也行,结果一样。

企业所得税上,外购礼盒发给员工,资产权属从公司转移到了个人——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同时确认收入和成本。但会计上不视同销售,直接走职工福利费。这个税会差异实务中容易踩坑:所得税申报时要调增收入和成本,会计账面却没有对应的收入科目。此外,这笔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受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扣除约束,超限额部分纳税调增。

个人所得税是容易漏的。实物福利也要扣个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写得很清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实物。但判断征不征的核心不是“人人有份”,而是“是否向个人量化”:每人一盒500元礼盒带回家,量化到个人了,征;买回来放在公司集体分享,不量化,不征。国税发〔1998〕155号说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免税福利费,本质上也是量化到个人的情形。

社保基数,与其说“有争议”,不如给一个实务判断思路(非法律明文,供参考):先看发放标准是否与职务等级挂钩——按职务等级不同标准发放的,更可能被认定为劳动报酬,计入社保基数;人人可享受、与职务无关的,倾向于不计入。实务中,已经代扣了个税的福利,很难再主张不计入社保基数——你都在个税里认了这是个人收入,社保这边怎么说不算?外购礼盒人人有份、可量化到个人,且大概率已代扣个税,计入社保基数的风险不低。

算一笔总账:A公司外购500元礼盒发给员工,进项57.52元不能抵,实际采购成本就是500元而非442.48元;所得税视同销售要调增收入和成本,会计却没有对应科目;500元量化到个人,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个税;社保基数大概率也跑不掉。一个500元的礼盒,企业实际付出的远不止500元。

而决定这些走向的,是两个细节。外购还是自产,决定了增值税的处理路径;是否向个人量化,决定了个税和社保基数的走向。两个细节,两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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