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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增值税法实施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扣除率衔接问题
发布时间:2026-06-22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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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增值税法实施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扣除率衔接问题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 增值税法税率没变,但税目边界变了。核定扣除企业还在按2012年的老办法算进项,扣除率跟着销售税率走这条线,在新法下已经断了——目前没有任何文件告诉你怎么算。本文提醒大家注意和管控这个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对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规定只有一句:“继续按财税〔2012〕38号和财税〔2013〕57号执行。”看起来平稳过渡,但这句话跳过了一个关键问题:38号文的扣除率规则,在新法下还能不能直接套用?

38号文第四条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核定扣除企业不凭票抵扣,而是按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耗用数量,再乘以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算出可抵扣进项。扣除率跟着销售税率走,逻辑很简单——只要“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这件事本身是确定的。

2019年税率调整时,这个逻辑没出问题。39号公告把16%调为13%、10%调为9%,国家税务总局即问即答明确,扣除率跟着销售税率数字走,适用13%的扣除率就是13%,适用9%的就是9%。那次只是税率数字变了,税目边界没动——原来适用16%的货物,调整后还是同一类货物,只是数字从16%变成了13%。“扣除率=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这条线没断,跟着数字走就行。

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情况本质不同了。三档税率数字没变,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重新划定了税目边界。初级农产品的适用范围被细化,豆制品、燕窝、干鱼翅等明确不再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再适用9%税率。对凭票抵扣的企业来说,税目变了按新税率开票就行;但对核定扣除企业,问题出在38号文那条规则上——如果一家豆制品企业的终端产品从9%税目被划入13%税目,“扣除率=销售货物适用税率”意味着扣除率从9%跳到13%。假设年耗用农产品1亿元,扣除率从9%跳到13%,进项差额约400万。进项抵扣突然放大,但没有任何配套文件确认这个跳档是否成立。反过来,如果某产品从13%税目划入9%,扣除率缩水,企业进项抵扣减少,同样没有依据。

2019年是数字变了,逻辑没断;2026年是税率没变,但税目边界变了,逻辑断了。10号公告只说“继续执行”,没有回答:当“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因为税目调整而发生变化时,核定扣除的扣除率该不该跟着变?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仍在按38号文老办法核定扣除,河北、湖北、福建等地2026年发布的核定扣除标准和耗用率公告,均未涉及扣除率衔接问题。也就是说,这个坑已经存在,但还没有人踩响。

对核定扣除企业来说,在没有明确指引之前,最紧迫的是对照9号公告重新审视本企业终端产品的税目归属,确认是否因税目边界调整而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如果存在变化,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扣除率的认定口径,争取书面答复作为申报依据。10号公告的“继续执行”更像是过渡安排,扣除率衔接问题迟早需要有明确说法,后续政策动态值得持续关注。

税率没变,不代表一切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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