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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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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科目”藏“大猫腻” ——揭秘苏州通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15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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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苏州通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菱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通菱公司通过往来科目挂账的方式,隐匿员工工资薪金所得713.06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13万元。同时,该公司通过不开具发票、不确认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15.99万元。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追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4.9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财务报表科目异常露马脚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2020年至2023年,通菱公司财务报表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变化异常、逐年大幅攀升。四年年末余额分别为0.18万元、996.2万元、1081.04万元和1582.96万元,近三年占资产总额的比重畸高,至2023年末其占比达到37.4%。

根据会计准则,其他应收款主要用于核算除主营业务外发生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占比怎会如此之高?带着疑问,检查人员进一步查阅了该公司的财务资料,发现“其他应收款”明细中,一个名字反复出现——该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徐海林。

2021年至2023年,该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徐海林个人名下的金额逐年递增,年末余额分别为992.2万元、1076.44万元和1478.69万元。至2023年末,仅徐海林一人名下的“其他应收款”就占到该公司资产总额的34.9%。

正常的股东往来款应当有借有还、动态平衡,而徐海林相关的大额往来款连续三年只增不减,长期未清偿。这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基于以上疑点,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深挖异常往来资金探真相

检查人员依法调阅了通菱公司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发现徐海林个人名下“其他应收款”资金并未流向徐海林本人,而是流向了众多自然人。这些自然人是谁?与该公司有何关联?

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了该公司2021年至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明细。经比对发现,徐海林个人名下“其他应收款”资金流向的自然人与该公司已申报的员工名单高度吻合。

掌握核心证据后,检查人员依法对通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林进行询问。在证据面前,徐海林对相关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供述,为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该公司通过将已发放的员工工资奖金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徐海林个人名下,试图蒙混过关。

法理昭彰无处藏匿终难逃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通菱公司销售低压电缆,在货物已发出、纳税义务已发生的情况下,以未收到客户款项为由,对129.26万元已销售货款不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

经查实,2020年至2023年,通菱公司通过将员工工资挂在往来科目的方式,少申报员工工资713.06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8.13万元;通过不开具发票、不确认收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129.26万元,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5.76万元,企业所得税0.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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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通菱公司作出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追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4.9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小颖言税总结

风险提示:

1.企业将已发放的员工工资奖金挂记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下,隐匿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2.企业在货物已发出、纳税义务已发生的情况下,以未收到款项为由不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存在少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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