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1wl07oav1q5hh,1wz9tht45f4j,itmx5gzpi2u8,lpbnarsiyuwi
某加油站偷税,核定征收个税,某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发布时间:2026-06-15   来源:税捷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行政相对人名称:太仆寺旗某河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祁某

处罚决定书文号:锡税三稽罚﹝202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税三稽罚﹝2026﹞2号

违法行为类型: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内容:对太仆寺旗某河加油站作出0.6倍处罚。增值税罚款205,174.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0,258.75元、个人所得税罚款16,123.40元。

违法事实: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销售油品,通过利用1.用户ID:q47906028,账号名称:祁某的个人微信;2.用户ID:jieaijing5758,账号名称:祁某杰的个人微信;3.用户ID:y15647992668,账号名称:杨某某的个人微信;4.结算账户:太仆寺旗联社(帐卡号:略)结算至:银行开户机构名称为内蒙古农商银行太仆寺旗支行(账号:略)祁占的个人银行账户;5.银行开户机构名称:内蒙古农商银行太仆寺旗支行,账号:略祁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存现及转账收取油品销售款。采用账外隐匿销售收入的方式,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经检查,你单位2022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284,504.99元,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82,513.27元,少计应税销售额1,101,991.7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43,258.94元;2023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324,990.62元,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95,247.78元,少计应税销售额1,129,742.8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75,178.90元;2024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952,550.16元,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406,136.96元,少计应税销售额546,413.2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23,520.30元。你单位上述税收违法事实造成应补缴增值税341,958.14元。

(二)附加税费

你单位少缴增值税税款的同时分别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经检查,你单位造成少缴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162.95元,教育费附加3,583.28元,地方教育附加2,388.84元;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758.94元,教育费附加1,375.18元,地方教育附加916.79元;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176.04元,教育费附加1,830.90元,地方教育附加1,220.60元。你单位上述税收违法事实造成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097.93元,教育费附加6,789.36元;地方教育附加4,526.23元,附加税费共计28,413.52元。

(三)水利建设基金

你单位少缴增值税税款的同时造成少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经检查,你单位少缴2022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194.43元;2023年少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29.20元;2024年少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05.14元。你单位上述税收违法事实造成应补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728.77元。

(四)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利用1.用户ID:q47906028,账号名称:祁某的个人微信;2.用户ID:jieaijing5758,账号名称:祁某杰的个人微信;3.用户ID:y15647992668,账号名称:杨某花的个人微信;4.结算账户:太仆寺旗联社(帐卡号:1100000000)结算至:银行开户机构名称为内蒙古农商银行太仆寺旗支行(账号:6229760060600279403)祁某的个人银行账户;5.银行开户机构名称:内蒙古农商银行太仆寺旗支行,账号:6229760060600279403祁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存现及转账收取油品销售款,通过采用账外隐匿销售收入的方式,少计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你单位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难以查账,但收入总额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对你单位2022、2023、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实行核定征收。你单位所属行业为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具体情况如下:太仆寺旗中河加油站2022年营业收入为1,284,504.99元,营业收入申报额为182,513.27元,少计收入总额1,101,991.72元,经核定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1,284,504.99*0.08*0.2-10500=10,052.08元;太仆寺旗中河加油站2023年营业收入为1,324,990.62元,营业收入申报额为195,247.78元,少计收入总额1,129,742.84元,经核定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1,324,990.62*0.08*0.2-10500=10,699.85元;太仆寺旗中河加油站2024年营业收入为952,550.16元,营业收入申报额为406,136.96元,少计收入总额546,413.20元,经核定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952,550.16*0.08*0.1-1500=6,120.40元。你单位上述税收违法事实造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处罚依据:

根据上述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你单位通过采用账外隐匿销售收入的方式,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增值税341,958.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097.93元、个人所得税26,872.33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1〕9号)“第1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量基准:(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项:“(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考虑到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6-06

处罚有效期:2026-06-16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