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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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罚:无证据证明你单位具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故意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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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渝税六稽处〔2026〕10号
重庆****建材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9150****N95XD)
我局(所)于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1月13日对你 (单位)(地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 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委托重庆***务中心代理账务处理、纳税申报等事项期间,重庆****中心法定代表人谭*操控其他被代理企业(重庆***有限公司、巫***商贸有 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11份(发票金额合计1,030,398.23元,税额合计133,951.77元),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于2022年10月11日 以你单位的名义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133,951.77元。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渝税六稽处〔2026〕3号),作出对于缴回的增值税留抵退税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决定。现因税务机关发现滞纳金政策适用错误,现更正原处理决定书中关于缴回的增值税留抵退税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内容,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增值税留抵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33,951.77元。
(二)追缴企业所得税
重庆亿万财税服务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提及2022年按照增 值税销项和进项发票进行会计核算,但未建立账簿,鉴于你单位 2022年会计核算不健全、混乱,难以查账征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核定你单位2022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952.51元。
(三)加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 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 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追缴你单位退回的 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从取得留抵退税款之日到留抵退税款追回之 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对其余查补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 局巫山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 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 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0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税六稽不罚〔2026〕3号
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QN95XD)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 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委托重庆亿万***心代理账务处理、纳税申报等事项期间,重庆***中心法定代表人谭*操控其他被代理企业(重庆***有限公司、巫山***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 (发票金额合计1030398.23元,税额合计133951.77元),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你单位的名义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因谭*事先告知有税款要经你单位对公账户过账,你单位将对公账户收 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通过对公账户转款至谭*个人账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王*询问(调查)笔录》、《徐**询问(调查)笔录》(原件存于重庆市新展鞋业案卷中)、
《王**询问(调查)笔录》、《龚*询问(调查)笔录》、《刘*询问(调查)笔录》。
2.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50050125360000000520账户2022 年1月至2022年12月银行流水。
3. 你单位提供的关于会计资料的情况说明。
4.重庆***务中情况说明。
5. 巫山县公安局对谭俊做的两份讯问笔录。
6.你单位2022年9月、10月增值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清单。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 订版)第二十二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的发票”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你单位没有要求巫山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鞋业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没有支付款项,是代账会计谭*擅自用其他被代理企业向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实际由代账会计谭*获取,你单位对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并不知情。因目前暂无证据证明你单位具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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