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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曝光的5起隐匿收入偷税案件查处细节(20260424)
发布时间:2026-04-27   来源: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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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地税务部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稽查局曝光了近几年依法查处的5起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一、隐匿废钢收入骗享税收优惠
——揭秘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4年,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通过隐匿废钢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少缴增值税等税费合计188.19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7.3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零废料”显疑点,隐匿收入露出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发现,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4年综合税负率仅为0.65%,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进一步筛查显示,该公司在此期间采购了价值约3.17亿元的钢板原材料,但并未申报相应的废钢销售收入等,而根据钢铁加工行业的一般生产规律,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比例的废料,并通常将其作为副产品进行销售和账务处理。
为全面核实相关风险,检查人员一方面对该公司纳税申报、发票购销等数据开展系统分析,另一方面结合钢结构行业的生产制造流程、工艺特点、产能与产废比例等特点,并参照同地区、同类型企业的经营数据,进行综合比对。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隐匿废钢销售收入的涉税风险,决定对其进行实地核查。
账实比对现原形,多重违规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在存货盘点时发现,该公司车间现场仅存放了少量废钢边角料和废渣,且财务账簿中未登记任何废料产出及损耗信息,明显不符合钢铁加工行业的生产常态。
面对检查人员的质疑,公司负责人解释称,公司为提高材料利用率,专门购买了5台光纤激光切割机,实现了对原材料的高效利用,利用率可达99%,因此几乎不产生废料。
然而,检查人员在对厂区值班室的检查时,却意外发现了一批未纳入公司正规账套的现金日记账和报销单据。这些内部记录详细载明了废钢产出情况,并明确标注废料由个人回收且以现金结算。此证据与公司负责人所谓“几乎不产生废料”的说法形成直接矛盾。
此外,检查人员在深入核查账目过程中,还发现该公司2021年至2024年间,账面反映的资产总额持续稳定在4800万元左右,通过细致核查企业财务报表发现,企业篡改了会计科目,导致本应被计为资产的项目变成了负债,人为将企业资产总额控制在5000万元以下。
检查人员要求其纠正错误填报并按规定补充确认视同销售的废料回收收入后,经过调整的企业资产总额远超5000万元,已不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企业存在部分应税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情形。
至此,该公司隐匿废料销售收入、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以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等多类涉税问题终于真相大白。
自作聪明不可取,违法违规必将被罚
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情况,检查人员依法约谈该企业负责人。面对多重证据,企业负责人终于承认其通过设置“内外”两套账隐匿未开票收入、调减企业资产总额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7.3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隐匿经营收入难逃“数据天眼”  私户收款终受法律严惩
——揭开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通过员工私户收取经营款项,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案件。经查,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员工私户收取成品油及液化天然气销售款项,隐匿经营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23.15万元。2025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1.6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款项已全部追缴入库。
大数据预警显端倪  税负异常引关注
税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的申报数据存在明显异常。其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占比长期畸低,三年平均未开票收入占比为42.6%。进一步比对同行业税负率分析显示,该公司增值税负三年平均仅为0.56%,显著低于区域同行业税负均值。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稽查部门的高度关注。
为初步核实情况,税务人员对该公司及其分支加油站进行了实地核查。当税务人员结合大数据分析结果,询问该公司开票收入偏低及整体税负率异常原因时,公司负责人言辞闪烁,无法提供合乎商业逻辑的解释,其陈述与客观数据之间形成矛盾,无法排除涉税疑点,税务部门依法启动立案检查程序。
常规核查遇瓶颈  异常凭证破僵局
经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近年频繁更换加油机及其核心主板。对此异常现象,公司负责人解释称系因设备不符合规定、主板过载损坏所致。这也导致该公司原始、完整的销售数据已无法从设备中直接提取,为直接核实真实收入造成了障碍。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进行检查,公司账面记录规范,未发现明显异常。依法调取的企业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往来符合账面记载。检查人员将重点转向了更深层的资金流向追踪,筛选出该公司的主要下游受票企业,并逐户调取相关企业的采购合同、往来明细款及会计凭证进行比对分析。
检查过程中,一份异常的原始凭证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该凭证显示下游公司向该公司支付油款的结算方式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但会计凭证显示收款方式为“银行存款”,实际收款渠道与会计核算不符的端倪初步显现。检查人员迅速跟进,依法对下游公司调查核实。该下游公司证实,在其向该公司支付油款时,存在直接向员工私户转账的情形。
获取此线索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加油站相关人员的私户交易明细。数据显示,该加油站站长和两名收银员私户每日均有大量零散收款,其金额、时间、频率特征与加油站日常营业规律高度吻合。通过串联站长、两名收银员私户交易流水,该公司利用私户分流销售额、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被彻底还原。
证据确凿定偷税  侥幸心理付代价
在确凿完备的证据面前,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了其违法事实。该公司利用成品油销售终端分散、现金及移动支付频繁的特点,引导顾客将部分货款支付至员工私户,并未全部计入公司账簿申报纳税,而是通过“公户”与“私户”收款并行、仅将部分收入入账的方式,故意少列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经核实,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共计隐匿经营收入433万元,造成少缴各项税费123.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21.6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隐秘的“造价”  偷逃税款现形记
——揭秘青海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隐匿收入骗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黄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青海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隐匿收入骗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2.01万元。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2.2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筛查,发现异常线索
前期,黄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青海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数据存在明显异常。该公司账面显示承揽项目众多、业务规模较大,但连续三年申报收入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这一异常情况引发了检查人员的警觉,决定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检查初期,企业负责人提供了全套财务账簿。经查,账簿中收入、成本、费用记录规范,纳税申报数据与账面记载完全一致,从表面看并无明显问题。
为核实业务真实性,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对应工程项目的合同、施工进度单、用工明细等关键佐证材料。然而,该公司却以“资料丢失”“经办人已离职”等理由一再推脱。这种“账簿规范”与“关键凭证缺失”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了该企业涉税违法的嫌疑。
调整策略,固定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首先从住建部门调取当地建设项目备案信息,与企业账面确认收入的项目逐一比对,发现其中5个已竣工备案的项目未在账簿中记录收入,从而初步锁定其隐匿收入的关键违法事实。
针对企业列支的大额用工成本,检查人员分步核查。首先,检查人员参照当地建筑行业用工市场价格,对该企业申报的用工成本开展合理性比对分析,发现其列支的申报成本金额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存在异常。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企业、关联方及相关关键人员的19个银行账户,梳理三万余条资金流水,通过穿透式追踪资金实际流向,最终查实账户间存在资金回流、虚假转账等违规情形,证实该企业部分用工成本系虚构,无真实用工对应。
此外,检查人员进一步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违规列支成本行为,包括: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并在税前扣除、为未开工的项目提前列支成本,以及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等。
上述各项证据相互关联、彼此印证,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明确了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的方式人为操纵利润,以此骗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违法事实。
依法处置,涉案款项入库
在确凿证据面前,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开展询问,结合“说理式执法”详细解读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违法后果。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预缴查补税款。经查,2021年至2023年,青海卓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2.0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2.2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以“混乱的账务”隐匿收入难遂愿 
——揭秘宁夏鑫海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宁夏鑫海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德”)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鑫海德”公司通过虚构退货业务、混淆记账科目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37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7.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被检举的“账务问题”是真是假?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先后两次接到群众匿名检举,称“鑫海德”公司“长期存在通过低价开具发票少缴税款,差价部分通过私户走账的问题”,自2015年成立以来,因为缺少进项发票,采取低价开具发票少缴税款,差价转入私人账户,主要转入股东李某的账户”。
税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案源分析,发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呈现出传统行业与金融服务业交织的复合型特征,
一方面销售模式多元,既包括常规的全款购车,也有与多家汽车金融公司建立的紧密“贷购”合作业务。在“贷购”模式下,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审批后将购车款直接一次性支付给“鑫海德”,客户再按月向金融机构还款;
另一方面,客户结构复杂,既包括大型物流公司、运输车队等企业法人,也包含数量众多的个体运输户。后者对发票需求不一,现金交易或个人转账较为频繁,存在隐匿收入的潜在土壤。此外,“鑫海德”业务链条较长,一笔销售业务可能涉及定金支付、银行审批、尾款支付(或金融放款)、车辆交付、后续维修等多个环节,资金流和票据流相对复杂,财务核算的可操纵性相应增加。
一连串“异常指标”疑点重重
在前期证据采集和数据合并分析整理中,检查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2021年至2024年的全部申报数据、财务报表及发票开具明细,经初步分析后,发现多个异常指标: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异常,多年来增值税税负率一直保持在百分之零点一左右;财务报表呈现出“微盈与深亏交替波动”的异常状态,与正常的经营规律不符;表内信息与经营情况不符,亏损的经营状态与企业日益扩张的事实不符。
以上反常的情况提醒检查人员,企业可能存在人为调节利润、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嫌疑,税务机关遂决定对“鑫海德”开展立案检查。
“混淆的账务”是无意还是人为?
检查中,“鑫海德”财务负责人一开始坚称公司所有操作都是合规的,并将异常数据归咎于“行业特殊性”和“会计处理差异”。检查人员步步为营,第一时间利用专业取证软件,获取了“鑫海德”的财务软件数据、业务管理系统数据、销售合同、服务合同以及《贷款明细表》等原始数据,随后逐步锁定异常数据。被查企业财务人员面对越来越多的证据,心态逐步瓦解,开始对一些问题闪烁其词。
随着检查的深入,企业采用的主要违法手段逐渐浮出水面:
首先,是隐匿汽车销售收入。一是利用金融公司放款流程中的信息差,对部分车辆销售的贷款资金未按规定全额入账;二是用金融公司“打包放款”、无法拆分为由混淆多人贷款金额,全部记入“应收账款--消贷”科目下;三是多人多笔现金收入打包记账,造成收入未全额入账。
其次,是隐匿配件销售收入。该公司在整车销售时加装配件或单独销售配件时,其收入被部分或全部剥离出来,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是直接挂在“应收账款”贷方,不予结转以达到少记收入的目的。
最后,是虚构退货业务调节收入。该公司账目反映出多次发生已售车辆数月后退回的情况,且无法提供车辆退回的完备证据链,车辆退回后立即再次销售,明显不符合商业常理,属于虚假退货业务。
检查人员发现,“鑫海德”用“混淆多人贷款金额”“混淆多人收现金额”“混淆记账科目”的方式,故意制造账务混乱,滚动消化“应收账款”余额,妄图通过增加查账的难度,来掩盖收入未全额入账的行为。其核心在于“混淆”,使经济业务的实质变得模糊不清,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且其违法手段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一套环环相扣、彼此掩护的系统性方案。
“会计处理”不能违背经济业务的实质
在前期调查质询中,企业辩解少记收入的部分是向客户收取的“贷款服务费”或“金融服务代办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未及时确认收入,查补税款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是13%的税率。然而,企业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其提供了独立于车辆销售之外的贷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该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13%的税率计入车辆销售额计算缴纳税费。
违法“隐匿收入”得不偿失
在大量证据面前,检查人员讲事实、释法理,最终企业负责人承认了全部税收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至2024年,“鑫海德”公司通过虚构退货业务、混淆记账科目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3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7.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五、食葵种子销售背后的偷税猫腻
——还原新疆科丰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新疆科丰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达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公司通过私户收款、在账簿凭证上少列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计459.47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63.9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线索比对引关注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实名举报,反映科丰达公司在2022-2024年期间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具体且指向明确,称科丰达公司存在账外销售食葵种子、用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未依法申报纳税等情况,并附带出库单、购销合同、收款收据、资金打款记录等关键佐证材料。
收到举报后,检查人员迅速结合举报资料对科丰达公司2022-2024年的纳税申报数据、财务核算等资料展开案头分析,发现科丰达公司虽依规享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仍有两处疑点:一个是该公司外购大量“金禾8号”食葵散种,然而账面申报的销售数量却远低于实际购进量,这之间巨大的货物流差额去向不明。另一个是预收账款科目自2022年起持续增长且只增不减,没有任何结转收入记录。
这种异常状况与正常经营逻辑严重不符。综合举报线索与案头发现的疑点,检查人员随即启动了立案检查程序。
账实不符现端倪
随着实地核查展开,检查人员了解到,2022年,科丰达公司外购散种经筛选、包衣、分装后对外销售。通过对比销售公司提供的出库单、科丰达公司入库记录,扣除损耗,两者基本相符。检查人员随即实地盘点库存、核查销售台账,确认购进种子已于2022-2023年全部售出。按照成品售价计算,应确认经营收入2810.64万元,而科丰达公司账面仅确认收入252.69万元,初步查实少计收入2557.95万元。
此外,检查人员顺着举报线索提供的账户信息,依法调取相关个人账户流水。发现2022-2023年期间,多笔食葵种子销售回款持续流入这些账户,最终全部转向科丰达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军民的个人银行账户。清晰完整的资金轨迹,坐实了科丰达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脱离企业财务账簿监管的账外经营行为。
政策核查破迷局
为了核实科丰达公司预收账款长期挂账的问题,检查人员依法对实际控制人任军民进行询问。任军民以“客户下单后发货时间不固定、保证交易灵活性”为由,辩称将货款记入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的行为合理合规。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结合本案事实,该批种子已于2022-2023年全部售出,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完全转移,完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企业以“发货时间不固定”为由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既不符合税法规定,也与企业已完成全部销售的实际情况相悖,应依法确认收入。
隐匿收入终受惩
在取得完整证据链后,检查人员开展“说理式执法”,向任军民逐一列举已查实的违法事实,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晰阐明偷税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任军民最终承认违法事实,确认科丰达公司2022 - 2023年期间,通过账外经营方式隐匿应税收入2155.55万元,预收账款挂账应确认收入402.4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计459.4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确认为偷税的414.22万元税款处50%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763.99万元。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陕西税务 甘肃税务 青海税务 宁夏税务 新疆税务,转自:浩瀚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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