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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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两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曝光,多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6-03-02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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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

近期,上海税务机关公布两起典型的虚构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可以发现此类案件在业务形态和风险特征上具有共性:

1.生产能力与业务规模的不匹配是关键风险点

在两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将上游生产企业的真实生产能力作为核查重点 。金汇公司案中,上游企业水电费异常;儒宸公司案中,上游企业能耗及原材料购入量与其销售规模严重不匹配。在出口退税实务中,税务机关不仅关注单证的完整性,更会通过大数据手段穿透核查上游企业的生产要素(如水电、人工、原材料等)。若生产端数据逻辑不通,贸易真实性将受到质疑。

2.异常资金流向与资金回流的法律认定

两案均存在明显的资金流向异常:货款在支付给上游企业后,通过个人账户迅速流转并回流至出口企业相关人员或提现。在法律层面,资金回流是判定“虚构业务”及“主观故意”的重要证据。正常的贸易链条应保证资金流、货流、票流与合同的一致性。对于外贸企业而言,若上游结算涉及大量个人账户或资金路径闭环,将面临税务合规风险。

3.贸易安排的经济合理性日益受到重视

儒宸公司案中提到的物流“舍近求远”现象,反映了税务机关对贸易安排合理性的审视。在数治税务环境下,海关报关、物流运输及资金结算数据已实现跨部门共享。如果出口业务的物流路径、口岸选择等明显背离经济性原则,则易触发税务预警。

我们建议,出口企业应建立实质性的供应链审核机制。在关注单证合规的同时,需对上游供应商的生产资质、能耗水平及资金结算逻辑进行深度合规评估,确保出口业务具有真实的经济实质,从源头上规避骗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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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上海金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2019年至2024年,金汇公司通过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出口单证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1639.7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成本与资金流向均异常 

前期,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金汇公司作为一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近几年经营的服装类出口业务退税额逐年激增,但其购入服装的上游生产企业的成本中,水电等费用占比明显低于行业均值。针对上述疑点,税务部门决定对金汇公司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金汇公司及其上游生产企业资金流水发现,金汇公司主要从5户服装生产企业购入服装,该5户企业在收到金汇公司的货款后,未用于支付供应商款项,而是第一时间转入若干个人账户后再迅速提现,资金流向背离常规经营逻辑。 

 

上游企业无生产加工能力 

检查人员进一步分析发现,上述5户服装生产企业的注册时间相近,注册地、登记的办税人等信息高度重合,初步判断团伙作案嫌疑较大。检查人员赶赴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地核实情况时又发现了疑点:服装加工厂空无一人,设备清单与账载信息严重不符;现场也无任何生产加工经营痕迹。 

  检查人员判定,该5户服装生产企业不具备服装生产加工能力,金汇公司存在虚构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随即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查办。 

 

层层取证揭秘骗税链条 

经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发现,以李劲松、花云飞为首的涉案团伙,与金汇公司内部人员勾结,通过设立并控制多家空壳服装企业,向金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向报关行购买报关信息,伪造金汇公司出口服装的假象,同时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制造收汇假象。涉案团伙在备齐了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凭证等关键单证后,便以金汇公司的名义,向税务部门虚假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766.9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对金汇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1639.7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相关责任人李劲松、花云飞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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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联合多部门依法查处儒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宸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2020年至2023年,儒宸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报关单证、制造收汇假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查补其他税费共计461.48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退税增长却零申报

前期,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接到有关单位线索:儒宸公司等多家出口退税企业资金交易异常,上述公司向上游供货企业支付的货款经多层转账后,转入疑似地下钱庄账户。

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儒宸公司作为一家外贸出口公司,经营的家具类出口业务退税额逐年增长,但纳税申报多为零申报。同时,其港运报关费、水电等正常外贸经营所需费用占比也明显低于行业均值。种种异常情况显示儒宸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税务部门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银行流水发现,上游生产企业收到儒宸公司的货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再迅速转至若干个人账户,最终又回流到儒宸公司相关人员账户。

物流运输舍近求远

检查人员还发现儒宸公司的物流运输也有猫腻。按照惯例,家具类货物重量大、体积大、运输成本高,为节约成本,出口企业通常根据供货地、出口国等因素就近报关出口。但检查人员将儒宸公司的发票数据与出口报关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后发现,其出口的木质家具货物均采购于华中地区某县的6户生产企业且该地区并非木质家具知名产地,却通过远在千里之外的南方某口岸出口至多个国家。

上游企业疑点重重

为查清真相,检查人员进一步追查上游6户木质家具企业的生产情况,发现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高度重合,生产经营地址集中在同一园区,有明显团伙作案的特征。同时,检查人员分析这些上游企业的发票明细,发现其购入生产加工需要的能耗资源以及相关原材料、辅料等数量较少,与其销售规模严重不匹配。带着疑点,检查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发现6户上游企业已走逃失联,经营地没有生产加工痕迹,确认其均为空壳公司,再结合资金回流等异常,基本确定该6户上游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

联合查办揭示真相

经与公安机关、海关等多部门联合办案查明,以颜文官为首的涉案团伙设立多家空壳公司后,伙同上游企业、货代公司、地下钱庄等人员,制造有货物交易、有出口货运、有外汇结算的假象,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报关单证、制造收汇假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242.1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对儒宸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并查补其他税费共计461.48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责任人颜文官等11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四年不等。

来源:上海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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