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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典型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26-03-03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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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税收秩序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虚开专票)危害国家税收安全,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本文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归纳查处虚开专票注意事项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伪造经济合同 掩盖资金回流

【典型案例】沈某某成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沈某公司),在网络货运系统增加补录运单功能之后,沈某公司利用该功能,通过业务员以及业务员发展的代理商,向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工程等公司(即受票企业)收取价税合计金额5.3%以上服务费后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运输合同、资金回流走账等方式,伪造成沈某公司实际向受票企业提供了承运服务的假象。据查,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沈某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向2700余家企业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8.27亿余元,其中已抵扣8.23亿元。一审法院判处沈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沈某某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本案例系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之一,编者注)

【注意事项】沈某公司将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平台经济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因其交易数字化、主体多元化的特征,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虚开专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撮合、运输、交易的全过程监控,智能比对数据,挖掘虚开蛛丝马迹。二是考虑到平台虚开具有高技术含量、数据易篡改灭失等特点,可根据必要程度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固定取证。三是要善于从验货单标注的承运人、过磅单显示的车牌号等关键细节发现虚开线索。四是要关注结算方式,严查以“支付借款利息”“票据贴现费用”等为名实际支付“虚开手续费”的虚开行为。

关联连环谋划 意图“一举多得”

【典型案例】A开发公司、B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工程竣工当月,双方串通按实际发生的建筑成本的112%结算工程款并虚开专票,A公司形成5200万元增值税留抵税额。B公司在异地批量取得虚构的购进板材、苗木和劳务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配合A公司虚开而虚增的销项税额。A、B公司的虚开行为受到查处。

【注意事项】这起连环虚开案,构成“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列举的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涉嫌)和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B公司均涉嫌)情形。税务机关查办此类案件,一是要研判识别虚开动机。本案中A公司索取虚开专票的动机包括:虚增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获得资金占用收益;转嫁虚开主体、拉长虚开时空、扩展虚开名目,逃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二是要提级统筹应对。对“特定虚开”的关联单位统筹、提级、联动核查双方的“应收(付)账款”等科目,查实资金流向,深挖虚开线索。三是审查重点虚列风险事项。如,针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应关注绿化费、设计评审监理费、广告营销费、人工工资等重点风险事项,加强数据联动分析。

分解真实业务 切换适用税率

【典型案例】C公司承租D公司的土地、房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租赁费每年30万元,厂房租赁费每年20万元,保洁服务费每年20万元。经查,双方的土地租赁费高于当地平均价格的40%,厂房租赁费低于同类地段平均价格的60%,且未设置保洁岗位、无人员记录。最终查实,双方虚增保洁服务费的目的是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不动产租赁”收入分解成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生活服务”收入。同时,虚增土地租赁费的目的是减少厂房租赁费,逃避房产税缴纳义务。D公司被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及滞纳金,双方虚开专票行为受到处理。

【注意事项】“变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税率差虚假申报的行为,符合《解释》第十条列明的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风险应对,一要审核合同真实性,关注是否分解合同以恶意切换适用低税率。二要做好实地核查,不动产租赁要审查标的物构成、用途、面积等,动产租赁要核实经营范围、车辆、人员信息,区分是否配置操作人员等,判断是否准确适用“租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三要广泛掌握市场数据,研判合同价格合理性,防范通过设置虚高、虚低的交易价格逃避纳税义务。

变造内容虚开 违规享受税惠

【典型案例】E公司发生“研发费”3700余万元,包含支出83名研发人员“差旅费”463万元。按照报表,该公司研发人员近90%的工作时间都用于出差参与评审、论证,呈现“差旅中研发”疑点。经查,E公司发生的“差旅费”缺乏标注有旅客信息的单据,而是通过关联公司开具的“经纪服务发票”变造“差旅费”虚列支出、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并予罚款。

【注意事项一是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真实性。分析是否存在不符合政策定义的研发活动,有无将生产或其他活动与研发混淆,能否与研发成果相印证;关注残料处置、试制品、折旧范围、补充医疗保险等核算内容的正确性、真实性。二是细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理性。本案中,研发人员差旅信息显示,其在桂林火车东站、西站间的换乘时间仅有15分钟,既违背行程常识,也不符合两站的空间、交通条件;研发人员出差时间每年高达320余天,“差旅式研发”不符常理。三是实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性。审查“从事研发时间”和“非从事研发时间”的分配是否符合工艺要求;研判咨询费、会议费、论证费等与研发活动之间的关联性,关注其列支凭据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风险防控建议

精细区分“罪”的界限,推进“行政+司法”合力“打虚”。一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执法。《解释》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打击对象仅限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防止轻罪重判。税务机关应根据虚开专票的实害性精确执法,对判断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说清事理、说准情理、说透法理;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配合移交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和审判。二是研究“此罪与彼罪”的判例规范执法。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案例5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谨慎态度。税务机关要研究司法实践中相关罪名认定标准和判例规则,更好指导查办虚开案件。三是刑事领域否定“行为犯”说,不代表行政领域否定“行为罚”。《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精准捕捉“数”的疑点,融合“法治+数治”合成“治虚”。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条件下,涉税犯罪隐蔽化、职业化、智能化、专业化特征突出。传统的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认定虚开的标准,因部分行业缺少“物流”而不能适用,数据流因而成为重要判定要素。这要求税务机关深入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扩展涉税数据获取渠道,整合电子发票、纳税申报、第三方数据等,推动“数据治虚”。

精确把握“度”的要求,彰显“力度+温度”合规“防虚”。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持续发布典型案件,体现了打“虚”打“骗”的高压态势。《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就要求税、检联合督促行为人进行“合规整改”,明确合规整改的尺度、标准和程序,体现执法的温度,正确引导相关经营主体走好诚信纳税、合规经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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