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Q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A公司因2012年至2021年期间取得曲沟镇F门市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4587份,金额493万余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追缴企业所得税114万余元,并处1.2倍罚款137万余元,同时加收滞纳金。本案中被定性偷税的关键因素有三:一是A公司与开票方无真实交易,发票内容虚假;二是存在明显资金回流,款项经对公账户后转至实际控制人个人卡;三是虚开发票被用于税前扣除,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违法行为始于2012年,至2026年处罚时,部分已超过《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五年处罚追溯期。然而税务机关仍对全部期间予以处罚,其法理基础在于认定该行为构成“连续性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国法函〔2005〕442号复函,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本案中,A公司近十年间持续通过同一手段、同一关联方虚开发票列支成本,目的是连续少缴企业所得税,被认定符合“同一违法故意、同一行为类型、时间紧密关联”的连续状态认定要件。因此,处罚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即2021年11月起算,2026年处罚时尚未超过五年。
此外,该处理决定书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A公司2012年至2020年多个年度的偷税比例超过10%,且偷税数额较大。若A公司未在税务机关限期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构成逃税罪。本案再次警示偷税行为一旦达到法定标准且未及时补缴,行政违法将升级为刑事犯罪,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均面临严厉法律后果。

Q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Q”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A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税稽二罚[2026]1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安税稽二处[2026]2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税稽二罚[2026]1号)主要内容:
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对A公司 2012年 3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曲沟镇F门市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A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及证据
①取得曲沟镇F门市部虚开的普通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A公司取得曲沟镇F门市部 2012 年 7 月至 2021 年 11 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00 元面值 41941 份,金额 4194100 元;50 元面值 2628 份,金额 131400 元;代开普通发票 18 份,金额 604702.12 元,共计 44587 份,金额 4930202.12 元,已全部入账,分别计入生产成本、采购土、膜等科目,商品名称多为膜、药剂、土等。
②A公司与曲沟镇F门市部之间货物交易不真实, 取得曲沟镇F门市部发票少缴税款。 A公司具体的管理由冯某1负责, 实际经营人为冯某1,曲沟镇F门市部的法定代表人冯某2是冯某1的女儿,实际经营人也是冯某1,曲沟镇F门市部没有具体业务, 专门向A公司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定额发票, 每个月初曲沟镇F门市部会计邵某某到税务机关购买三、四万元的定额发票,开具给A公司环保服务有限公司,A公司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购买土壤和土壤覆盖地膜的名义入账,款项由A公司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转到曲沟镇F门市部的对公银行账户上,再转到冯某1、 宁月波的个人银行卡上。 转账只是为了通过对公账户周转款项, 没有实际业务。 A公司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从曲沟镇F门市部购买土、 膜、 药剂的业务虚假,货物交易不真实,取得曲沟镇F门市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2012至 2021年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143,801.47元。
③交易资金异常,存在资金回流。2012 年 8 月以来,A公司向曲沟镇F门市部转账 23 笔, 共计 4,154,786.71 元;曲沟镇F门市部向实际控制人冯某1的前妻宁某某转账 9 笔, 共计 1,233,300 元,向实际控制人冯某1转账 11 笔,共计 2,918,200 元(总计4,151,500 元),存在资金回流。2020 年 9 月以后A公司未再向曲沟镇F门市部付过款。
综合以上调查,A公司取得曲沟镇F门市部 2012 年 7 月至 2021 年 11 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 44587 份,金额 4,930,202.12 元,存在资金回流,实际控制人冯某1以亲属名义开办企业为自已虚开发票入账, 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2012 至 2021 年 合 计 少 缴 企 业 所得税1,143,801.47 元 ,该行为构成偷税 ,偷税金额1,143,801.47元。
2、处罚决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A公司取得曲沟镇F门市部 2012 年 7 月至 2021 年 11 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1,143,801.47 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 1,143,801.47元。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参照 《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A公司偷税行为属于“较重”裁量阶次,处少缴税款1,143,801.47 元的 1.2 倍罚款 1,372,561.75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1,372,561.75 元。限A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殷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安税稽二处[2026]2 号)主要内容
1、处理决定及依据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 A公司取得曲沟镇F门市部201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4587 份,金额 4,930,202.12 元,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012 至 2021 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143,801.47 元。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A公司取得曲沟镇F门市部 2012 年 7 月至 2021 年 11 月期间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1,143,801.47 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 1,143,801.47元。
④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 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A公司 2012 年偷税税额94,012.52 元,偷税比例为50.3%;2013 年偷税税额165,863.012元,偷税比例为99.5%;2014 年偷税税额119,450.00 元,偷税比例为 98.6%;2015 年偷税税额 120,000.00 元,偷税比例为 37.1%;2016年偷税税额 167,105.61 元,偷税比例为 28.9%;2017 年偷税税额 146,975.41 元,偷税比例为 27.4%;2018 年偷税税额 223,374.92 元,偷税比例为 35.9%;2019 年偷税税额44,250.00 元, 偷税比例为 9.8%; 2020 年偷税税额 62,770.00 元, 偷税比例为 15.4%。 如A公司未在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送达追缴通知限期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限A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殷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逾期未缴清的,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A公司若同安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纳税上有争议, 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税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发生于2012年3月23日至 2021年12月31日期间, 公司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上述问题, 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深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切实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此为戒,逐步自查并规范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意识。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Q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