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指引对跨境投资事项主要涉税风险应对策略的介绍。
一、受控外国企业利润长期不分配风险
1、风险点描述
对由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需对经营情况和未分配理由进行分析,以识别企业是否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利用受控外国公司在境外低税负地区累积利润,即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境外投资公司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
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
受控外国企业利润长期不分配事项风险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
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税务部门采集的数据和第三方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根据商务局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和年检信息等第三方信息整理出低税负地区的跨境投资企业名单( 例如:境外投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2)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十二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提取境外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实际持股天数、持股比例和分配股息等相关信息:
2013及以前年度需采集《对外投资情况表》、《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纳税申报数据、财务报表数据、企业登记信息。具体如下:
实际持股天数从《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中达到 10%以上权益份额的起始日期计算;
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从《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中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中可分配利润总额获取;
股东持股比例从《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中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其他股东情况中持股比例获取;
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中本年度实际分配股息额从《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中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中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获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从《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中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中可抵免外国税额获取。
2014及以后年度需单独采集上述信息。
4、核查路径
受控外国企业处于低税负国家而且年度利润总额(或当期留存收益)大于500万元的,重点对未分配利润大于300万元,成立三年以上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企业,同时参考受控外国企业年终利润总额(或当期留存收益)占集团利润总额比率、集团内主行业企业交易净利润率等指标进行判断,审核企业有无长期不汇回利润等避税行为。
5、应对策略
(1)首先对企业是否申报受控外国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2)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企业,限期责令企业报送《对外投资情况表》(2013及以前年度),《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2014及以后年度)、《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2014及以后年度)等申报资料;
(3)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分析识别涉税风险,并按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二、未按规定在我国境内申报跨境所得的风险
1、风险点描述
境外投资企业已分配利润等源泉扣缴项目以及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未按规定在我国境内申报风险,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企业从事跨境投资活动取得境外所得未在中国境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二是存在滥用税收协定优惠,境外所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未合规申报;三是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未合规申报缴税;四是未按规定从关联方收取应税所得;五是存在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空壳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实际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六是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未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申报抵免,包括:(1)是否对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在境内、外应税所得之间合理分摊;(2)派遣至境外的员工的工资是否在境内公司列支并税前扣除;(3)是否将境外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进而计算中国企业所得税税负;(4)存在用境内盈利弥补境外亏损,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是否正确。
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
未按规定在我国境内申报跨境所得的风险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税务部门采集的数据和第三方数据(外管局跨境收入信息)
(1)按照第三方信息整理出跨境收支信息进行多维数据比对;
(2)《对外投资情况表》:2014度年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十二(8);
(3)《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报表相关信息;
4、核查路径
根据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规定,2013及之前年度,跨境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填报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如应申报而未填报,存在隐瞒申报风险。
对跨境投资企业应申报《对外投资情况表》而未申报行为进行分析。
对于有实际经营行为的跨境投资企业,对企业投资规模与申报的营业收入不匹配进行分析,以识别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风险:境外企业成立时间大于3年且投资总额大于100万美元,或境外企业自成立起有过增资,根据企业职能审核收入总额与投资总额比重异常的,审核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风险。
境外劳务等营业利润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反映,根据第三方跨境收入信息多维比对境外所得未申报情况。
5、应对策略
(1)获取外汇管理部门跨境收支数据,核查企业合同,对于应申报而未申报《对外投资情况表》的情况,要求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补充填报对外投资情况,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的,应分别填报。
(2)对企业申报信息、公开信息等进行案头分析,可结合约谈、实地调研本地投资企业等方法重点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正常进行核实,根据税收协定对企业申报抵免的准确性进行核实,有无混淆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等申报不实问题,可要求企业进一步报送审计报告等信息进行核实,或者发出情报交换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审核有无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第1号公告列举的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五种情形。
(3)对境内外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关联交易金额大、比重高的企业,了解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条件、贸易方式、业务流程、定价方法及无形资产等影响因素以及合同协议文本等信息。对双方的职能定位和定价原则进行进一步分析,对确认避税疑点的企业选取核实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调整。
(4)对于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仍存在疑问的,可以考虑向对方国家发起情报交换请求,获取跨境投资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税收风险
1、风险点描述
适用于有中国境内企业或者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跨境投资企业。针对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对其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进行分析,以识别企业是否实质构成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关注认定之后有无履行居民企业申报义务,以及向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时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风险。
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
该项风险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
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税务部门采集的数据和第三方数据(商务部门境外投资信息)
(1)按照第三方信息整理出跨境投资企业名单 ;
(2)从2013及以前年度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附表十二(8)中查找法定代表人居住地址;
(3)境外投资公司高管是否在境内居民企业任职:从2013及以前年度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附表十二(8)中查找,2014及以后年度需要单独向企业采集 ;
(4)跨境投资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从2013及以前年度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附表十二(8)中查找年度利润总额,2014及以后年度需要单独采集 。
4、核查路径
可以根据出入境管理处记录查询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出入境情况;年报披露和重大事项报告关于董事会召开地点等相关信息;境外企业财务报告数据和利润情况,判断是否为“空壳公司”,有无构成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可能。
5、应对策略
(1)核实跨境投资企业是否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
(2)对于跨境投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核实是否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②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③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④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限于篇幅,本期先分享指引的上述事项,下期再对剩余的具体风险事项分享。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