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25年第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文*市税务局发布日期:2025-01-09
安*(海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文*税二局通〔2024〕80290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文*税二局通〔2024〕802901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文*市文城镇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签收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文*税二局通〔2024〕802901号)
安*(海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经核实,你公司不符合 2023年度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按规定不得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
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国家税务 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通知内容:经我局核实,你公司不符合2023年度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按规定不得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请你公司于15日内更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 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文*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