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本期开始,老戴会为大家分享千户集团管理的第九篇税务总局的风险应对指引,也是第三篇特定交易事项篇,相信这个交易事项是各位税友都特别关注的,本期介绍的是股权转让篇。
本期,老戴先就股权转让风险概述部分和大家分享。
一、股权交易概述
(一)股权交易定义
本指引所称的“股权转让”事项,是指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出卖、赠与、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的标的为自然人、法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份额”。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转让股权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本指引所描述风险仅针对“直接转让股权”行为,不包含“间接股权转让”行为,相关内容见《跨境投资事项税收风险分析应对指引》。
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中将“股票”化归“金融商品”类,本指引也不包含“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老戴点评:从指引的上述描述,我们看到本篇指引主要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的指引。
(二)股权转让类别
1.从转让标的“股权”的类别加以区分,依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事项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从转让方的角度,可将股权转让事项分为法人转让股权和自然人转让股权两种。
(1)法人转让股权,是指法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法人转让股权涉及股权重组的股权转让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在税务处理上区分不同条件,可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两种。
(2)自然人转让股权是指自然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法人、其他组织和其他自然人。
二、股权转让税收风险概述
(一)涉及的主要风险
“股权转让”事项常见的涉税风险表现有:
1.转让方转让股权未申报缴纳税款或支付方支付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以无偿划转、平价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转让股权,未按公允价值申报股权转让所得。
3.涉及股权重组的股权转让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风险(此项风险因需至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在第四部分不再另行编写应对指引)。
4.其他股权转让事项未足额缴纳相关税款的风险。
(二)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
该事项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该事项的主要政策包括:
1.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备注: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实施以前发生的相关业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 86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2.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3.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4.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
三、股权转让风险核查基本流程及方法
(一)采集信息
1.采集工商传递资料、税务部门相关资料(税务登记信息变更、企业对外支付备案信息等)、第三方公告信息等,确认股权转让行为发生。
2.收集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确认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3.收集纳税人报送资料及财务资料,确认股权初始计价成本是否真实。
4.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确认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风险分析
1.通过核查工商部门提供的股权变更信息、比对核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数据中分析期内的“税务登记表项-投资方信息”变更情况、从互联网等其他部门规定的第三方信息发布平台收集股权变更情况、核查纳税人财务资料中“实收资本”内容变更情况,以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发生时点等。
2.分析纳税人财务资料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印发修订后的相关规定,判断该科目的增减变化原因,判断时应注意区分“成本法”、“权益法”,以确认“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是否已按照规定确认收入(适用“法人转让股份”行为)。
3.核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投资收益”项,分析“投资收益”项的详细组成;核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分析详细组成;以确认“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分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调取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等,以确认“股权转让”总价。
5.通过核查纳税人“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确定其“账面净资产”价值;核查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的上次转让价格;分析比对纳税转让时净资产与初始投入资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以确认“股权转让总价”是否公允。
6.核查分析期内“股权初始计价成本”是否变动,以确认可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相关成本是否真实。
(二)风险应对
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前期信息收集及企业反馈结果,对企业股权转让开展风险复评工作,查找、筛选并梳理、汇总企业存在风险的涉税事项和重点风险点,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具体包括:
1.引导企业自行调整
对于低风险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主要风险和管理措施进行提示;对于中等风险企业,通过政策宣传、遵从引导等方式,鼓励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自行调整。
2.开展股权转让专项调查
对于高风险企业,或者企业拒绝自行调整及自行调整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应开展股权转让专项调查,其中涉及到特别纳税调整的,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审核。
以上就是指引对股权转让及税收风险的概述,下期老戴分享指引对具体税收风险事项的应对措施。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