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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老戴和大家继续分享指引关于跨境投资的具体风险事项应对措施。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1、风险点描述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投资”是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常见模式,一般通过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地的中间控股公司,来持有中国居民的股权。这种间接投资的安排便于投资者通过境外公开上市或转让中间控股公司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对于不具备经济实质的间接投资架构安排,存在可能通过滥用法律形式进行避税,应运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予以应对。
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
该项风险点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税务部门采集的数据和第三方数据(商务、工商部门信息)
(1)通过商务等部门传递的资料或第三方数据等,掌握股权转让信息。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条要求,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国税函[2009]698号文称之为“以及避税安排筹划方”),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等。
(3)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调取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包括工商部门传递信息、法院判决裁定书)。比对一定期间内、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除特定情况下可认可的平价、低价转让的价格外,一般情况下追溯期内有多笔交易的应按从高适用原则。
4、核查路径
(1)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年报等股权转让事项报告资料。
(2)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
5、应对策略
依据规定进行反避税调查,进行多层穿透非居民中间层公司。获取境外转让方上市公司公告或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或者涉及股权转让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现行政策确定的转让收入大于具体应对策略中“取得的转让收入(公允价值)”的,应按合理性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具体应对策略。
(1)要求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②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③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④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②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③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④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⑤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⑥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⑦其他相关资料。
(3)如不满足“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条件,应进行第二步甄别,判断本次转让距被投资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上次转让两个时点期间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变化,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单价” 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上次转让期后净资产变化情况对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单价” 进行修正,按修正后的价格来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4)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核查是否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①是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②是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③是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④是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五、跨境混合错配等安排侵蚀税基风险
1、风险点描述
混合错配安排是指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收管辖区对同一混合实体或混合工具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异产生税收结果错配,从而减少参与方总体税负的安排。主要关注利用跨境支付时支付方和收款方所在税收管辖区对该笔支付款项在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的错配安排,并关注最终导致税收结果错配的此类安排。错配的程度是根据错配的每个税收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扣除,而根据其他税收管辖区的法律规定不对应计入一般收入时产生的。双重扣除的结果是当全部或部分支付款项根据另一税收管辖区的法律规定亦可扣除产生的。对向境外被投资企业支付大额费用的境内企业,关注存在向境外被投资企业支付不合理费用、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资本转移,特别是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服务提供、货物贸易定价等安排是否侵蚀了我国税基,如:
(1)境内企业应向境外被投资企业收取而未收取的费用,如借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2)集团内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及投资所等个人所得税事项;
利用境外投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离岸账户的利息是否扣缴税款。
还需关注:境外签订的合同带回国内未在中国缴纳印花税等涉税风险。
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
该项风险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税务部门采集的数据和第三方数据(外管部门跨境收支信息):
(1)跨境投资企业:税务局按照第三方信息整理出跨境投资企业名单。
(2)交易内容:取自第三方信息(如外管付汇表)。
(3)对外支付金额:取自第三方信息(如外管付汇表)。
①境内投资方无形资产:取自境内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期末数;
②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取自境内投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③实际税率: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主表中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④境外企业收入:从2013及以前年度申报的所得税汇缴申报表附表十二(8)中查找收入,2014及以后年度需要增加采集;
⑤境外企业成本:从2013及以前年度申报的所得税汇缴申报表附表十二(8)中查找成本,2014及以后年度需要增加采集。
4、核查路径
混合错配等安排均涉及支付,可以对境内投资企业向跨境投资大额支付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以识别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对外支付侵蚀我国税基的风险。整理跨境交易涉及的交易方税收政策,判断是否存在混合错配安排的风险。如:在境内投资方企业存在显著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对跨境投资企业的利润率进行分析,识别企业是否存在免费使用境内企业无形资产获取高额利润的风险。特别关注境内投资方无形资产大于5000万元或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实际享受15%优惠税率的,境外企业毛利率大于15%,可能存在免费使用境内企业无形资产获取高额利润的风险。
5、应对策略
尝试BEPS报告建议的反错配规则,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匹配的原则,核实业务实质。进行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则应用,并有效平衡遵从成本和消除混合错配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
(1)在了解境内外企业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对于境外支付的费用进行核实,可结合企业签订的支付合同和支付标准,对支付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判断。对于通过风险识别存在税收风险的支付项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及通过真实性测试、必要性测试、受益性测试、价值创造测试、重复性测试和补偿性测试,判断其支付项目是否符合税前列支条件。
(2)对境外被投资企业有大额支付费用的境内企业以及境内投资方存在显著无形资产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要对境内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及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境内投资企业是否真实拥有专利权等技术,以及专利权等技术授权使用的情况。对于存在授权境外企业使用的,可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合同、收费标准,对费用收取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定。
(3)对境外企业毛利偏高的情况进行核实,结合境外企业的职能定位,分析境外企业的盈利模式,对境外企业的职能和收益是否匹配进行核实。
(4)采用联动性规则,统一支付方和收款方的税收结果,从而消除混合金融工具(包括混合转让)等行为所产生的混合错配的影响。首要规则是支付方税收管辖区不允许扣除相应项下的支付款项。如果支付方税收管辖区没有采用反错配规则以消除错配影响,收款方税收管辖区可采取次要规则将该笔支付计入一般收入。
有关跨境交易风险应对指引的内容就分享完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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