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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行业税收风险应对指引——人工智能篇(三):企业所得税风险事项①
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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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上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人工智能行业的增值税风险事项。

本期,就和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风险事项。

众所周知,人工智能行业,既可能涉及软件产品开发与销售、技术服务、人工智能产品的提供等业务,其可能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比较多,例如,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而享受优惠的同时,就会因为各种主客观的原因,导致发生税务风险。

一、不符合条件下违规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对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该优惠,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所规定的条件。以销售自产人工智能软件产品为主要业务的人工智能企业,可能存在在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下,错误享受上述“两免三减半”优惠的风险。

2.风险应对建议

企业应根据政策的规定条件,严格自行核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且在享受优惠的期间,需确保每年都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条件。老戴个人建议,由于条件中存在多项比例要求,企业尤其应注意比例的计算和比例中分子分母的税法含义。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①研发费用占比以及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中的研发费用口径,是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而不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口径归集。

②确保享受优惠开始到结束的期间,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政策的要求。该比例中的企业收入总额,是企业所得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不仅包括会计确认的营业收入,还包括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享受优惠的人工智能企业,在享受优惠期间,尽量避免发生上述与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无关的收入类型,避免影响收入占比,导致丧失享受优惠的资格。

题外话:可能有税友会问,那人工智能企业会不会错误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呢?由于“五免五减半”优惠的企业,是需要多部门每年制定清单管理,在清单中的企业才能享受的,如果企业不符合条件,未纳入清单,老戴个人认为错误享受的概率会比较低。如果是企业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进入清单的资格,从而享受该优惠,那就直接是骗享优惠的偷税行为了。

二、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错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只有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人工智能企业可能存在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未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或者未单独进行核算的情形下,错误地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风险。

2.风险应对建议

企业对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在明确是专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必须对该专用款项单独进行核算。如果后期出现改变用途的情况,应对已经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期间进行更正申报,避免发生税务风险。

三、高新企业资格存续期间由于年度指标不达标准但享受优惠税率的风险

1.风险描述

人工智能企业,可能存在在高新企业资格存续期间,某年度指标不大标准,但该年度仍然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风险。例如,人工智能企业某年度因取得较大额度的股权投资收益,导致企业当年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规定计算的总收入较大,从而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低于60%等情况。

2.风险应对建议

人工智能企业在高新企业资格存续并享受优惠税率期间,务必注意每一纳税年度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特别关注的指标为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老戴个人建议,人工智能企业如果存在集团架构,则尽量选择集团内功能比较单一,且没有对外投资业务等的主体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规划,以尽量避免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在享受优惠期间产生较大额度的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导致在部分年度无法享受优惠税率的情况。

由于企业所得税风险事项较多,本期先分享上述部分的具体风险事项,下期继续分享剩余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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