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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是补税第一案:已注销否定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政策,应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由:您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非创业投资基金,不适用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政策,2019年您从该企业获得的所得申报时适用个人所得税品目有误。
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
通知内容:2019年您从该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经营所得品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请您在15日内开展自查并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