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广西*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1,385.84 没收金额(元) -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经查实,你公司将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你公司于2021年9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19日取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50020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1797756、01797757、01797758,金额合计229334.90元,税额合计13760.10元,你公司于2021年9月将该3份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760.10元。你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取得2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为142132126001,发票号码分别为00028685、00028686,金额合计161504.42元,税额合计20995.58元,你公司于2021年10月将该2份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995.58元。2024年5月14日,你公司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风险应对部门的要求,将上述不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更正纳税申报,形成应缴未缴增值税29332.56元,其中2021年9月8863.66元,2021年10月20468.90元,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税款。2024年5月23日、5月24日,你公司又到办税服务厅自行变更所属期2021年9月、2021年10月的增值税申报表,无正当理由直接将申报数据恢复为2024年5月14日前的数据,从而形成应纳税款为0,且形成期末留抵税额,其中2021年9月留抵税额4896.44元,2021年10月留抵税额5423.12元,随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你公司2021年9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3760.10元,进项税额转出后应补缴增值税8863.66元;2021年10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0995.58元,进项税额转出后应补缴增值税20468.90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9332.56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29332.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332.56*7%=2053.28元。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1385.84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31385.84元。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16项规定的“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