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802,877.20 没收金额(元) -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1:偷税 2021年6月,你单位为少缴税款,在增值税申报表'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栏次进行虚假填列,填列金额293736.67元,导致少缴增值税293736.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561.57元、教育费附加8812.10元、地方教育附加5874.73元。 违法事实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进虚出) 2021年6月至7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合计金额3495414.38元、税额454403.90元,价税合计3949818.28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21年7月至9月,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1份,合计金额7987102.94元、税额1038323.38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21年10月,已全额转出)。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一处〔2023〕269号),对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293736.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561.57元、教育费附加8812.10元、地方教育附加5874.73元并加收滞纳金,当时因公安机关已对你单位立案,因此未进行行政处罚。现收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院对你单位未予起诉,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293736.67元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234989.34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561.57元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6449.26元,合计251438.60元。 对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处罚款30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551438.6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