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深圳海关缉私、海关风控分局及外汇局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借壳出口应征税货物偷税案件。
经查,张某等作为真实货主,在取得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的外贸订单后,通过不法货运代理居中串联,以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报关出口,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上述10户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9亿元、企业所得税1.41亿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张某等相关人员出口应征税货物不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侦办中。对于不法货运代理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正依法进行行政和刑事的核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对骗享优惠、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营造更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企业在出口环节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系骗取出口退税,但本案系出口应税货物偷逃税的案例,手段典型,此类风险亦值得关注。
出口货物环节的税收政策分为四种,分别为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以及征税。其中,前三种政策较为常见,而出口征税属于特殊情形。那么哪些货物属于出口应征税货物呢?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出口环节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主要有“两高一资”货物,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货物,一般包括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六大高耗能行业,如石油、煤炭等。本案中出口的铬铁也为“两高一资”货物。
出口应征税货物出口时,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项进行纳税,但报关出口与缴纳税款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因此,有不法分子利用其他企业名义出口,但不做后续申报及纳税。此类偷逃税手段较为拙劣,在联合治税的背景下,海关与税务的信息互联互通度高,出口应税货物后相关货物信息将向税务机关同步,超过税款申报期未申报将引发税务系统预警,而由于用于申报的空壳企业一般属于“即用即弃”的“工具”,无实际办公地点,无实际经营活动,企业办税人、法定代表人亦不真实,偷逃税问题极易暴露。
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推进跨部门税务信息提供与共享机制建设,多部门联合治税体系不断健全,尤其外贸出口阶段涉及报关出口、结汇等多步骤,由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部门联合查处的骗税案件也越来越多,外贸企业应持续加强合规建设,谨防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