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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向境外非居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指定支付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5-05-30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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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向境外非居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指定支付代理人

郭琪燕 整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月披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并扣缴税款。

该次境外优先股股息计息期间自2024年3月4日(包括该日)至2025年3月4日(不包括该日),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3月3日,股息支付日为2025年3月4日。发放对象为:2025年3月3日Euroclear Bank SA/NV(简称“Euroclear”)和Clearstream Banking,S.A.(简称“Clearstream,Luxembourg”)营业时间结束时,在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SA/NV, Luxembourg Branch登记在册的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

该行境外优先股条款和条件确定的第一个股息率重置日前的初始年股息率为3.60%(税后)。根据中国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该行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相关税费由该行承担。该次派发优先股股息约1.128亿美元(税前),其中支付给优先股股东1.0152亿美元(税后)。

该行指示支付代理人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LondonBranch,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或按其指示支付优先股股息。该行境外优先股通过Euroclear和Clearstream,Luxembourg代表持有期间,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Nominees)Limited作为Euroclear及Clearstream,Luxembourg的共同存管人的代持人是唯一登记在册的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London Branch向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Nominees) Limited支付或按其指示支付优先股股息后,被视为该行已履行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支付义务。以下为该行指定代理人派发优先股股息并扣税的示意图:

图片

雁言税语按: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本文所涉税款由中国银行向境外非居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即该行指定代理人向名义股东支付股息时,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下为涉税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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