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园税稽处〔2025〕43号
苏州工业园区***仪器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232059******1435)
我局(所)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4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民生路****)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外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票面金额合计755000元。
根据我局获取的无生产经营场所、单位走逃失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法联系、没有接受各类发票导致有销无进;成本费用与销售不符合配比原则、进销项劳务或货物不匹配导致、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增值税起征点附近顶额开票,滥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等相关优势证据,据此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上述11份发票无真实的货物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票面金额合计755000元,定性为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打印表、实地照片、现场笔录、电话联系记录单、公告送达照片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上述违法事实,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对外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票面金额合计755000元,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
(印章)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