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实际派遣劳务人员,没有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下,采取签订虚假《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收取“管理费”的方式,为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发票金额合计3481381.00元,税额合计3318.76元(差额计税),价税合计3484699.76元,并按2%的票点收取“管理费”69578.00元,存在发票违法的行为,被税务稽查并罚没。
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1.你公司与新疆*******风景区管理处在未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未实际派遣劳务人员、未实际发生业务、未收取劳务费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你公司为其开具了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1份增值税发票已作废,发票代码:6500174320,发票号码:13074782;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6500172320、发票号码为4708030;发票代码为6500174320,发票号码为2175704、13074755、13074756、13074779、13097334,金额共计66732.67元,税额共计63.61元(差额计税),价税合计66796.28元),并按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2%收取“管理费”1335.93元,因收款时计算有误,实际收取“管理费”1219.00元,你公司按应收取“管理费”1335.93元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
2.你公司在未向博乐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派遣劳务人员,未实际发生业务、未收取劳务费的情况下,2018年2月、11月期间为其开具了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1份发票代码为6500162320,发票号码为13073890;6份发票代码为6500174320,发票号码为18053499--18053504;金额共计2435581.66 元,税额共计2321.82 元(差额计税),价税合计2437903.48,并按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收取“管理费”48759.00元。
3.你公司在未向博乐市****物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派遣劳务人员,未实际发生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9日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6500162320,发票号码:130738887;金额629400.00元,税额600.00元(差额计税),价税合计630000.00元,并按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2%扣除“管理费”12600.00元。
4.你公司在未向阿拉山口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未实际......
该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9578元。
来源:新税网
劳务派遣领域是虚开发票风险的高发区域,主要原因在于劳务提供方多为自然人,通常无法提供合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部分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劳务人员前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然而实践中,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意愿普遍较低,多数情况下企业仅能取得按照小额零星的规定白条入账,但部分劳务已超过小额零星的标准,为规避此类风险,部分企业转而寻求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获取发票,但这种操作方式同样可能引发新的税务合规问题。
在规范的劳务派遣模式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个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其工资薪金支出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上述文件,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各类补助、补贴及津贴均应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核算,只要该等薪酬支出符合企业既定的薪酬制度且金额合理,即可凭企业内部凭证(如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另行取得发票。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劳务派遣模式下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既符合税收征管要求,又简化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流程。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这样如本案的违规操作模式,即劳务派遣单位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受票方代开发票。尽管受票方确实发生了真实的劳务支出,但该支出并非与开票的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产生,而是与实际提供劳务的第三方发生的。这种开具发票的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已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虚开发票的构成要件。若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还有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