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取得王某某(个人)2021年开具(代开)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800,000.00 元。你公司已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800,000.00 元。取得李某2021年开具(代开)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123,548.00元。以上发票你公司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检查取证,上述你公司取得8份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你公司虽提供了和与王某某、李某签订的相关测试服务及营销服务合同,并提供了与合同相关的测试服务及营销服务的证据。但上述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系你公司经咨询会计事务所后,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到湖南省***县税务局和湖南省***县税务局为王某某、李某代开的发票。
且王某某、李某个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有从事相关测试服务的能力、资质和必备的测试环境、设备等。
经查证,暂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接受虚开发票的问题,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取得不合规发票。
二、处罚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底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之规定,你公司已出具已无法取得合规发票的情况说明,对你公司取得王某某2021年开具(代开)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800,000.00 元,取得李某2021年开具(代开)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123,548.00元,不允许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612,009.66元。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三、处罚结果
参照《***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年第***号)“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偷税,依法追缴2021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12,009.66元,你公司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比率为49.48%,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806,004.8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资料来源:
***税二稽罚﹝2024﹞21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