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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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供应商虚开发票,某上市公司补税1.3亿元
发布时间:2025-04-08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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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重庆某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供应商虚开发票,该公司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附加税合计99,344,617.33元,不涉及行政处罚。同时,经该公司自查,其子公司存在相同供应商虚开发票问题,因子公司补缴税款事项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约 4,800 万元。上述补缴税款事项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合计约13,800 万元,计入2024 年度当期损益。

实践中,当上游企业存在虚开发票情形时,下游受票企业可能因此受到牵连,存在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或虚开发票的风险。对于取得异常凭证的受票方企业而言,异常凭证核实申请是避免损失的重要救济途径——受票方应当在收到异常凭证认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纳税信用评级为A的受票方可暂不转出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争取准予进行增值税抵扣。而对于取得发票被直接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受票企业而言,华税认为,上游企业存在虚开发票情形,并不必然证实受票方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在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形下,受票方可审视自身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或者国税发 [2000] 187号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规定等情形,争取适用、控制经济损失。




重庆S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

近日,重庆S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合金”)收到重庆税务机关发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因供应商虚开发票,公司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应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合计99,344,617.33元。本次不涉及行政处罚,上述补缴税款计入2024 年度当期损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将计入 2024年年度,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 年度利润总额约90,000,000 元,最终以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持续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S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4月1日

 

重庆S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度

  1. 前次业绩预告情况:重庆S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披露了《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500 至20,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400万元-10,5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28 元/股-0.34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是否进行修正

修正前

修正后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

盈利:16,500 万元至20,000 万元

盈利:4,380 万元至6,550 万元

盈利:12,494.98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32.05% 至 60.06 %

比上年同期下降:47.58%至64.95%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

盈利:7,400 万元至10,500 万元

盈利:7,100 万元至10,500 万元

盈利:9,386.53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21.16%至 11.86 %

比上年同期增长:-24.36%至11.86%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28 元/股至0.34 元/股

盈利:0.07元/股至0.11元/股

盈利:0.22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的相关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修正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修正方面不存在分歧情况。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因供应商虚开发票,公司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应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合计约9,934万元,不涉及行政处罚。经公司自查,公司子公司存在相同供应商虚开发票,根据会计准则,因子公司补缴税款事项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约 4,800 万元。上述补缴税款事项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合计约13,800 万元,计入2024 年度当期损益。

四、风险提示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4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S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来源:巨潮网,转自华税。

小颖言税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认定善意取得的前提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而交易的真实性需要通过交易合同、物流、付款凭证等证据资料加以佐证。这些资料对于交易双方来说至关重要,应当妥善保存。企业发生购进业务时,务必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以确保合作方的合法身份)、相关业务活动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作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依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或电子支付截图,以证明资金流动的合法性)、货物运输的完整证明资料(如运单、签收单等,确保货物流转的透明性),以及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反映企业库存管理的规范性)。通过保存这些关键证据企业可以在面临类似情况时提供有力的证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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