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四川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从事水泥制品经营的某独资企业投资者申报2022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率过高,存在应纳税所得额不实疑点。该投资者存在未依法取得发票、“白条”入账、以不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在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和政策辅导后,调减成本费用105.67万元,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36.99万元、滞纳金6.08万元。
实践中,由于个体户等非企业主体会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一般采取合理的方式核定征收税款。然而,由于核定征收能够显著降低税负,部分纳税人通过这种方式偷逃税款,甚至虚开发票。因此,近年来,多地税务机关发布公告,终止多家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资格,并要求转为查账征收。
在核定征收政策逐渐收紧以及监管愈发严格的背景下,个体户等非企业主体应当认识到,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发生成本支出时应当及时取得发票,如果未能及时取得成本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而且,这些主体如果无法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虚开发票。对此,我们提醒,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对于个体户等非企业主体,都应当及时保管购销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购货合同、支付凭证等,且在涉案后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在明确业务真实的情况下争取以实际发生成本全额扣除。
2024年12月,四川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从事水泥制品经营的某独资企业投资者申报2022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率过高,存在应纳税所得额不实疑点,对其开展风险提醒。该投资者存在未依法取得发票、“白条”入账、以不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在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和政策辅导后,调减成本费用105.67万元,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36.99万元、滞纳金6.08万元。
四川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