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上一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指引中有关汽车零部件生产及整车制造税收24个具体风险点的其中前五个风险事项。
本期,老戴继续和大家分享汽车零部件生产及整车制造税收风险点。
六、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按照规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核查路径
(1)通过重点核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查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情况,核查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各生产经营场所的监控系统、大楼电子显示屏、多媒体会议系统改造的情况,以及类似附着物修建情况,必要时核查抵扣凭证,从而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通过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核查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从而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老戴点评:随着全面营改增的铺开以及增值税深化改革的实施,上述外购货物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事项已经越来越少,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用于不动产的新建、改扩建等的货物,只要该不动产不是专用于集团福利、个人消费、交际应酬、免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一次性申报抵扣了。
七、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企业出入库单,对盘亏项目进行详细核查,核查“营业外支出”、“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确认非正常损失是否已做进项税额转出。
八、未按规定进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1.风险描述
(1)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未按照规定确认收入。例如,当期取得的政府部门的奖励、补贴,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当期损益外,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2)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单独核算;二是对应的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申报扣除;三是60个月内没有使用完毕的资金,余额未退回也没有在当期申报收入;四是使用资金进行研发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2.核查路径
检查企业关于“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营业外收入”以及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会计科目,调取相关原始凭证确认业务实质及收入时点。
老戴点评:这项风险,其实对于大部分企业,只要存在取得政府财政性资金的补助、补贴等的,都可能发生。
九、各种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未做纳税调整
1.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类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
2.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核查“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预计负债”、“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及相关费用等科目,确认企业未经核准的各类准备金支出是否已做纳税调整。
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申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未独立核算,不能准确合理计算研发费用支出,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研发费用范围进行核算并加计扣除,存在超范围加计扣除情形,研发费用比例畸高。
2.核查路径
核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查看原始凭证。重点关注用于研发的房屋、建筑物等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支出、招待费支出;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是否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已按照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对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办法时,是否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资料的申报。
老戴点评:随着财税〔2015〕119号文件以及后续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的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和规定出现了较大的变化,管理程序也更完善了。但该风险事项的风险程度并未随之降低,目前大部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不仅限于汽车行业企业,都可能存在几个方面的重大风险:
①企业本身行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负面清单”行业,但却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②企业的行业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但因某年度“负面清单”收入较高,导致该年度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被归类为“负面清单”行业,从而被否定该年度的加计扣除优惠;
③企业的行业不存在“负面清单”问题,但虚构研发项目虚增研发费用;
④企业研发项目真实,但项目不符合具有明确创新目标、具有系统组织形式和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心要求,或者虽然符合要求但没有足够的佐证材料证实符合要求;
⑤企业的研发项目虽然符合上述核心要求,但虚增归入可加计扣除项目的费用;
⑥企业的研发项目虽然符合核心要求,但在部分人员或设备既参与研发活动又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以合理方式分配共用费用;
⑦企业的研发项目虽然符合核心要求,但存在特殊收入或研发过程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未按规定从加计扣除基数中扣除;
⑧企业未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定研发支出进行核算。
上述是老戴根据实务遇到过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事项的列举,未尽之处,敬请见谅。
本期先介绍上述几个风险点,下期继续。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