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 公告编号:2025-00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决定,最终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告知书》较前次《告知书》的拟处罚金额由 5,148,640.83 元调整为 5,658,411.91 元。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本次新增罚款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为: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总裁沈东军 2017 年-2018 年占用的公司资金于 2020 年-2021 年退回,公司收到退回资金后于 2020 年后陆续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2017 年-2018 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019,542.16 元处以 0.5 倍的罚款 509,771.08 元。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次拟处罚金额已计入 2022 年度和 2023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本次新增拟处罚金额,公司将计入 2024 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原《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6501 号】,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 4,431,483.93 元。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根据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前次《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3]6502 号】,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由 4,431,483.93 元调整为 5,148,640.83 元。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再次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5]33 号】,对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由 5,148,640.83 元调整为 5,658,411.91 元,具体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9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3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企业通过银行汇款、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且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企业虚开发票且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509,771.08元;你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无法追缴,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1.5 倍的罚款,计5,148,640.83元。罚款总计5,658,411.91元。
【东方税语】
1.奇葩的事在上市公司经常发生,为高管人员通过虚开发票发放奖金,最后上市公司受罚,还得上市公司全部承担经济损失,上市公司根本没把全体股东(包括好多不明事情真相的小股民)当回事,太随意了;
2.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实锤了,因为资金上有回流,定性为虚开,企业也应该是认了,事实就是虚开;
3.但是工资奖金如果是真实的,应该是将奖金还原回工资薪金啊,也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什么都调增了呢?(二十二冶案例可以看一下,法院是如何判的?)
4.如果是套取上市公司,奖金就不是真实的,那就应该追回来,并且应该由策划人(当时的受益人)承担上市公司的额外损失,不能由全体无辜股民承担;
5.控股股东2017-2018年占用公司款项(占用公款),2020 年-2021 年退回,被税务机关应该是视同“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无法追缴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罚企业 1.5 倍的罚款,计5,148,640.83元,实际上我们可以倒推出当时上市公司被占用了公司1716.21万元,税务机关的账算得明白,如果上市公司把税老老实实扣缴了,我就罚你0.5倍,现在你不能够扣缴,这样就罚你1.5倍,相当于把税款以税收罚款的名义入库了,税务机关并没有少收一分钱,只是以不同的名目入库而已,但上市公司本身就不同了,原控股股东占的款,正常来说纳税人是原控股股东,而不是企业,税款应该由控股股东个人来交,但上市以无法实现扣缴为由,这样税务机关就下达税务处罚通知书,就由企业全额出了,真是把全体股民当傻子啊。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处罚意见,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最终审理结论如涉及新的违法事实或者依据,我局将再次进行告知。
本次《告知书》较前次《告知书》,税务机关拟处罚金额增加 509,771.08 元,为公司 2017 年-2018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 0.5 倍的罚款。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为: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总裁沈东军 2017 年-2018 年占用的公司资金于 2020 年-2021 年退回,公司收到退回资金后于 2020年后陆续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2017 年-2018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019,542.16 元处以 0.5 倍的罚款 509,771.08 元。除此之外,本次《告知书》较前次《告知书》的其他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上述《告知书》并非最终结果,最终处罚决定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决定,最终处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原《告知书》拟处罚金额计入 2022 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前次《告知书》较原《告知书》新增拟处罚金额已计入 2023 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本次《告知书》新增拟处罚金额将计入2024 年度营业外支出,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