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医药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24  来源: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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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近年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为支持和引导医药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1月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提出要促进医药企业完善法务管理、财务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能。事实上,医药行业税务合规问题,一直是相关监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点。建议医药企业高度重视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有效防控税务风险。

一家医药企业存在四个风险点

 

A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学、研于一体,以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为主的国有控股医药健康产业集团。A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利用现有资源进行非药产品布局,已经投产了口罩及熔喷布项目,并积极布局防护产品、功能性饮料、面膜、化妆品等健康领域。

税务部门结合A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印花税申报明细等信息,利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风险管理作业平台采集存储的企业征管数据、财务数据和行为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A公司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企业可能存在4个典型税务风险点:企业租赁给集团内部其他企业的房屋未确认收入,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转出理论测算值和进项税额实际转出值配比异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长期股权投资增长印花税测算值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差异偏大。

 

集团内部租赁未确认收入

 

税务部门对A公司进行集团整体性风险分析时,发现其存在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未确认收入的疑点。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税务部门在审核B公司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注意到,B公司收到同集团C公司开具的租赁服务增值税发票。在对A公司进行穿透式分析的过程中,税务部门查阅了A公司账套信息,发现C公司对外租赁的房屋是A公司无偿提供给其使用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属于A公司。A公司存在无偿在集团内部提供租赁服务,未视同销售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风险。经核实,A公司2019年—2021年提供给同集团C公司使用的办公楼、宿舍楼和仓库,有资金往来记录,但未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案例中,A公司向C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432091.6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114813.75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小颖言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理解: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在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租赁服务的本质是出租方将资产的使用权暂时让渡给承租方,而并非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无偿提供租赁服务的情况下,出租方并未取得任何销售收入或经济利益,也就无需进行销售收入的确认和税务处理。同时,无偿提供租赁服务不等同于捐赠租赁服务,前者需要还本,后者以无偿转移财产,不用还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如果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A公司向C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应确认增值税销售额7432091.67元,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668888.25元,附加税费80266.59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进项税额转出异常

 

A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及餐厅。税务部门查询了A公司进项发票明细,筛选住宿费、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等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发票,并与企业账套信息进行比对,发现A公司未将租房费用和水电费等职工福利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A公司用于职工福利的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经核实,2019年—2021年,A公司用于职工福利的水电费为686935.63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85601.32元。A公司取得的职工宿舍租赁专用发票金额为443833.62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9945.03元。A公司合计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25546.35元,附加税费15065.56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部门通过比对发票内容和业务实质,发现A公司实际租赁口罩机并支付费用,会计账簿中以“租赁费用——口罩机”记账,但企业取得的发票为咨询服务发票,发票内容与经营实质不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案例中,由于A公司取得的发票内容与经营实质不符,税务部门出具责令限改通知书。但是,A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故A公司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须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准确

 

税务部门核实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本年发生金额,对照企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金额,并比对企业当期缴纳印花税的情况,发现A公司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不准确。

案例中,2020年,A公司取得X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增加长期股权投资38200万元;取得Y药品包装有限公司100%股权,增加长期股权投资303.83万元;D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由A公司的孙公司转为子公司,增加长期股权投资1393.04万元。A公司2020年长期股权投资增长合计39896.87万元。2021年,E医药有限公司由孙公司转为子公司,增加长期股权投资500万元。A公司2021年长期股权投资增长合计500万元。

印花税法虽已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但案例中A公司相关涉税行为发生于2019年—2021年,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处理,即A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均须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经计算,A公司2020年长期股权投资增长合计39896.87万元,应计提未计提印花税199484.4元;2021年长期股权投资增长合计500万元,应计提未计提印花税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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