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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关于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情况说明(模板)
发布时间:2025-03-26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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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税务局

主题:关于×××公司向×××(借款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利率合理性说明,探讨交流:何晓 15991618680(微信)

 

一、借款基本情况

借款主体:

借款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借人:×××(自然人/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借款合同核心条款:

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

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

约定利率:年利率××%(附借款合同复印件)

担保方式:信用/抵押(抵押物:×××,权证号:×××)

资金用途:用于×××(如生产经营周转、设备采购等,附相关合同或说明)。

 

二、利率合理性证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及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本公司借款利率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具体证明如下: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数据来源:

本省金融机构利率证明:

根据××省××银行(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于借款合同签订时点(××年××月)公布的同类贷款产品利率,1年期××贷款(担保方式:××,金额:××万元)利率区间为××%至××%(附银行盖章的利率证明或官网截图)。

LPR四倍值参考,探讨交流:何晓 15991618680(微信):

借款合同成立时(××年××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四倍LPR值为××%。本公司约定利率××%低于该上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率司法保护范围的规定。

贷款条件对比分析:

特殊情况说明(如适用):若为关联方借款,需补充:本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附《同期资料报告》编号×××);债资比未超过2:1(债权性投资××万元/权益性投资××万元=××)。

 

三、支持性文件清单

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回单,编号×××);

本省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原件/盖章件);

资金用途证明(如采购合同、付款凭证);

代开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如涉及自然人出借人);

其他(如信用评级报告、抵押物权证复印件)。

 

四、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承诺:探讨交流:何晓 15991618680(微信)上述借款真实用于生产经营,不存在虚构交易、转移利润等情形;所提供的利率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利息支出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适用)。

 

联系人:×××(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件:共××份(详见清单)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重点提示

 

若出借人为自然人,需补充代开发票及个税完税证明;若无法获取银行证明,可替换为省级税务局公布的区域平均利率数据。关联方借款需额外提供《同期资料报告》;若利率接近四倍LPR(当前13.8%),建议同步提供银行实际利率证明以降低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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