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税务局
主题:关于×××公司向×××(借款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利率合理性说明,探讨交流:何晓 15991618680(微信)
一、借款基本情况
借款主体:
借款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借人:×××(自然人/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借款合同核心条款:
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
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
约定利率:年利率××%(附借款合同复印件)
担保方式:信用/抵押(抵押物:×××,权证号:×××)
资金用途:用于×××(如生产经营周转、设备采购等,附相关合同或说明)。
二、利率合理性证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及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本公司借款利率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具体证明如下: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数据来源:
本省金融机构利率证明:
根据××省××银行(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于借款合同签订时点(××年××月)公布的同类贷款产品利率,1年期××贷款(担保方式:××,金额:××万元)利率区间为××%至××%(附银行盖章的利率证明或官网截图)。
LPR四倍值参考,探讨交流:何晓 15991618680(微信):
借款合同成立时(××年××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四倍LPR值为××%。本公司约定利率××%低于该上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率司法保护范围的规定。
贷款条件对比分析:
特殊情况说明(如适用):若为关联方借款,需补充:本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附《同期资料报告》编号×××);债资比未超过2:1(债权性投资××万元/权益性投资××万元=××)。
三、支持性文件清单
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回单,编号×××);
本省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原件/盖章件);
资金用途证明(如采购合同、付款凭证);
代开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如涉及自然人出借人);
其他(如信用评级报告、抵押物权证复印件)。
四、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承诺:探讨交流:何晓 15991618680(微信)上述借款真实用于生产经营,不存在虚构交易、转移利润等情形;所提供的利率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利息支出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适用)。
联系人:×××(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件:共××份(详见清单)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重点提示
若出借人为自然人,需补充代开发票及个税完税证明;若无法获取银行证明,可替换为省级税务局公布的区域平均利率数据。关联方借款需额外提供《同期资料报告》;若利率接近四倍LPR(当前13.8%),建议同步提供银行实际利率证明以降低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