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一稽处〔2025〕1号
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60****9NB6C)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1月6日对你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于2019年6月分五次向重庆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转账共计10,102,635.70元;新材料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你公司转账2,000,000.00元;新材料公司负责人黄某波于2019年6月陆续通过其个人账户向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妍个人账户转账4,881,887.00元,2019年6月17日周某妍通过其个人账户向黄某波转账78,650.00元。
根据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协查文书得知,新材料公司购进的大部分原材料实际并未投入生产,存在购销不匹配,向下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新材料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波在公安局的讯问笔录中承认新材料公司2019年6月向你公司开具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000191130,开票日期:2019年6月6日、发票号码:07135138-07135161、05747841-05747866,开票日期:2019年6月12日、发票号码:05748020- 05748044,开票日期:2019年6月12日、发票号码:05748026,货物名称:有色金属*合金圆棒,发票金额:7,170,474.24元,税额:932,161.46元,价税合计:8,102,635.70元),完全没有真实货物。
经查询发票电子抵账系统,你公司2019年均未取得货物运输相关的配套运输发票。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上述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偷税
你公司将取得的上述76份发票于2019年7月11日勾选认证,抵扣2019年6月增值税销项税额932,161.46元。你公司通过虚假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是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税费1,044,020.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虚假申报导致少缴的增值税932,161.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251.3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规定和《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 27,964.84 元、地方教育附加 18,643.23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截止到缴纳或解缴税费之日止。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州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二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