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河税稽罚(2025)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河市第三分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胡杨河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69,358.6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3-2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4,579.5元,导致少缴相关税费 据你公司财务负责人陈述:2023年5月为了多列支成本,实际控制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成立并实际控制8家个体户的方式,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79份,价税合计8,004,579.5元,你公司将货款通过对公账户转入8家个体户对公账户中,上述货款通过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学、许某学弟弟许某连、许某学儿子许某荣个人账户、奎屯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转入你公司对公账户中,差额部分包含8家个体户开票缴纳税费。2023年5月你公司收到上述1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你公司与8家个体户无真实的业务往来,上述17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你公司于2023年5月进行账务处理,于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涉及的8,004,579.5元你公司于2023年5月申报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79份由8家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接收了179份由8家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该单位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接收的179张发票为虚开普通发票。 3.一三一团某某社区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8家个体户无实际经营场所。 4.该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卡 账号:1076****4778)、胡杨河某发建材店(农业银行 账号:3061570******3923)、胡杨河市某达建材店(农业银行 账号:3061575******0246)、胡杨河市某友建材店(农业银行 账号:3061570******4038)、胡杨河市某某达建材店(农业银行 账号:3061570******4020)、胡杨河市某业建材店(农业银行 账号:3061575******0252)、胡杨河市某悦建材店(农业银行 账号:3061575******0247)、胡杨河市某立建材店(农业银行 账号:306157******04012)、许某连(通和第三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弟弟)个人账户(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6213390********2275)、该单位实际控制人许某学其个人账户(农业银行 账号:6228493********0179)、该单位实际控制人许某学儿子许某荣其个人账户(农业银行 账号:6228493********9
违法行为类型 新疆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河市第三分公司-非主观故意违法
处罚结果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计算失误少缴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该单位虚开金额8,004,579.5元,按虚开发票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738,717.28元。鉴于在检查的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且在5年内首次发生偷税行为,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69,358.64(738,717.28x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按偷税进行处罚,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69,358.64(738,717.28x0.5)元(大写金额叁拾陆万玖仟叁佰伍拾捌圆陆角肆分)。以上税务行政处罚369,358.64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胡杨河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