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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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网络大V偷税被处罚,互联网文娱领域税务风险应关注
发布时间:2025-03-24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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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催生了大批网络“大V”,互联网流量也为其带来可观的收入。但部分网络“大V”法律意识淡薄、税法遵从性不强,陷入到偷逃税风波。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已陆续曝光多起主播、明星偷税案件,税务问题俨然成为网络明星、主播们的“高频雷区”。今日,税务机关又通报一起知名网络“大V”偷逃税事件,引发热议。本文将结合该案例,详解实践中典型偷逃税手段及其法律后果,并给出具体的合规建议,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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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网络“大V”偷税被罚,税务问题成为违法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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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官网通报一起网络“大V”涉嫌偷税的案例,引发互联网热议。据通报显示,司马某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462.43万元。此外,其实控企业北京某影视策划中心虚列成本费用,违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75.32万元。最终,税务机关决定对司马某及其实控企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926.94万元,目前已全部入库。

事实上,网络文娱等行业是我国税务部门长期重点监管的领域之一,近年来已经查处了多名明星、网络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且影响甚广。那么,为什么网络文娱行业容易涉及税务风险,具体又面临哪些税务风险,值得广大网络“大V”、明星和主播了解并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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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税背景下网红、“大V”个人所得税风险必须警惕

(一)转换个人收入性质的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网络“大V”们取得的收入若属于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范畴,将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若被认定为经营所得,则适用5%-35%的税率,并可依法扣除直播活动相关的设备采购、场地租赁、团队运营等成本费用。这一税制差异客观上形成了税负调节空间,部分网络“大V”通过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将本应适用综合税率的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申报。更有甚者利用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进一步降低税负。

但需强调的是,网络“大V”们虽然可以通过设立个人工作室的方式进行业务经营,并享受经营所得的税率,但是一项收入是否构成经营所得,依然要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判断,而并非仅仅改变主体的法律外观就能实现。税务合规计划与违法逃税的界限在于业务实质的匹配性,若网络“大V”在开展活动前已依法设立市场主体,且与平台、商家等购买者签订真实有效的服务协议,通过工作室承接业务并建立完整的业务流、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通常可以适用经营所得税目。反之,网络“大V”在取得收入后通过事后补签合同、虚构交易等方式改变收入性质,则属于事后“转换收入性质”,存在偷逃税的风险。

此外,业务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也影响着收入性质的界定。如果网络“大V”仅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揽业务,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任何联系,仅仅利用个体户、个独收取资金并享受税收优惠,也存在被穿透监管的风险。

(二)拆分收入违规适用优惠政策的风险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明确的额度限制。以个体工商户为例,《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2023年至2027年间,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出200万元的部分不再享受该优惠。但对于高收入网络“大V”而言,其收入往往远超此限额,无法通过单一市场主体全额享受税收减免。此外,同一自然人若通过多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取得多处经营所得,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全部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因此,部分从业者为突破政策限制,采用借名登记、虚构业务合同等手段将收入拆分至多个个体户、个独进行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条规定,“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属于明确的偷逃税手段,因此上述行为的风险极高。

(三)“阴阳合同”隐匿收入的风险

“阴阳合同”即交易双方同时签署两份金额差异悬殊的协议,以载明虚低交易价格的“阳合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履行载明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这种通过合同文本与资金流水分离的手段,直接导致应税收入申报金额严重失真。

文娱行业报酬较高,因此是“阴阳合同”的高发风险区,从此前的范某某案例,到主播金某的案例中均有“阴阳合同”的影子。部分从业者将实际收取的巨额服务报酬拆分为“阳合同”中的基础服务费与“阴合同”中的附加权益,系统性隐匿真实收入,构成偷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已明确将“阴阳合同”列为偷逃税的手段之一,行政、刑事风险均较高。

(四)MCN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

1.MCN机构未扣缴的法律责任分析

目前,不少网络“大V”均与MCN机构签订协议,从MCN机构取得报酬。根据规定,MCN机构应当在实际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网络“大V”的个人所得税。若未代扣税,机构将面临0.5-3倍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对网络“大V”而言,即使MCN机构未代缴,作为获得收入的个人仍有缴纳个税的义务,否则仍有偷逃税的风险。如果网络“大V”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依然可能构成偷税。

2.机构截留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分析

对于机构而言,截留解缴税款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为突出对扣缴义务人的惩罚性,相较于未扣缴的情况,法律提高了扣缴义务人截留解缴税款的罚款上限。

而对于网络“大V”而言,尽管MCN机构作为支付方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但网络“大V”作为实际收入获得者始终是第一纳税主体。换而言之,网络“大V”作为纳税人,不可以机构扣留但未解缴税款为由进行抗辩,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网络“大V”缴纳后可向MCN机构进行民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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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公司、实控企业虚增成本,偷税与虚开风险并存

近年来,网络“大V”们的关联企业亦频繁爆发税务风险,如司马某案件中也涉及实控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取得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系常见偷逃税手段

MCN机构或者网络“大V”实际控制企业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成本的税务违规行为降低税负,已成为典型的逃税方式。这类操作通常表现为利用关联方控制的企业或个体户开具“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发票,借助该类业务难以量化、核验的特性虚列成本。

但是,此类操作往往缺乏完整的业务链条支撑,具体表现为服务合同未约定具体交付标准、无服务成果验收记录、资金在关联账户间闭环流转等特征,一旦被税务稽查难逃偷逃税的定性。

(二)滥用税收优惠构成亦构成逃税

目前,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又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

对于许多MCN机构、网络“大V”实控企业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远远超出上述规定的限制,但为享受小型微利的优惠,实践中常采用分拆业务、隐匿收入等方式控制应纳税所得额额度,系典型的偷税行为。

(三)虚开发票的行政、刑事风险激增

在文娱行业中,MCN机构、网络“大V”实控企业的主要成本支出往往是网络“大V”们的劳务报酬。以网络主播为例,由于主播群体普遍缺乏规范的商事主体身份,难以直接开具合规发票,许多MCN机构选择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获取进项票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业中普遍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即只要主播确实提供了真实劳务,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开具发票即视为合法操作。但这种观点仅是MCN机构的“一厢情愿”,尤其当主播是由MCN机构直接招募并管理的情况下,此类开票模式极易引发税务机关对业务真实性的质疑。由于主播的工作内容、排期安排、收益分成等核心要素均由MCN机构直接掌控,灵活用工平台在此过程中若仅承担资金流转和票据开具功能,未实质介入用工管理或服务监督,其业务角色容易被穿透认定为“开票平台”,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在行政层面,该行为触犯虚开与偷税的竞合。如果构成偷税,则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构成虚开刑事犯罪的,因其开具发票种类不同,可能触犯虚开发票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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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管趋严,网红、“大V”应重视税务合规

(一)勿轻信机构完税承诺,个人应定期进行完税审核

实务中存在部分机构截留代扣税款或虚假申报的案例,若网络“大V”未主动核验,可能因税款未实际缴纳承担补税责任。建议即使MCN机构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大V”们仍需定期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税APP下载完税证明,核对税款实际入库情况,每月将银行流水与完税金额交叉比对,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避免滞纳金累积。

(二)留存业务真实性证据,防范发票风险

在税收监管日益强调业务实质的当下,网络“大V”及其关联企业需尤其重视业务真实性证据的体系化管理。所有成本列支必须确保合同、资金、发票与业务实质形成完整闭环,这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核心防线。对较为敏感的“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要留存与销售方的沟通记录、会议记录以及交付的业务成果等,坐实成本真实发生。

(三)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制定税务合规计划

由于网络主播收入常涉及劳务报酬、经营所得、偶然所得等多重属性,不同认定方式将直接影响税率适用与申报义务。律师可结合业务合同、资金流向等证据链,协助构建符合税法实质课税原则的申报框架,同时针对关联交易、成本列支等高风险环节设置合规防火墙。

(四)面临税务风险应当及时做好应对工作

由于许多网络“大V”、网络主播自身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只能将自己的纳税申报等税务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处理,因此难免发生一些税务风险。如果网络“大V”、网络主播已经面临税务检查乃至于刑事侦查,一定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帮助整理业务资料,尽可能还原真实的业务事实,做好责任的划分和切割,避免因税务问题影响网络“大V”、网络主播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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