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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打击涉税犯罪,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400万元
发布时间:2025-02-17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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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打击涉税犯罪,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400万元

上海检察
 
 2025年01月22日 21:45  

来源 | 静安检察

 

一些不法分子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当作“盘中餐”“唐僧肉”,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官通过深挖细查、全面查清虚开链条,在锁定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操作“空壳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S公司在经营期间,为解决公司进项发票短缺问题,让其他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到上述线索后,侦查机关当即通知S公司负责人崔某某(另案处理)到案配合调查。据崔某某交代,S公司主要从事运输业务,运输的司机系个体经营,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解决公司进项发票短缺问题,崔某某在得知顾某某(另案处理)有这方面渠道后,让顾某某介绍的Z、Y公司为其经营的S公司虚开与运输服务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侦查机关顺着这条线索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发现Z公司虚开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源自Y公司,同时Y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于2023年左右又成立一家H公司。这家H公司从事的业务与Y公司一致,且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公司高度重合,这表明Y、H公司很可能系犯罪嫌疑人成立的专门用于对外虚开的“空壳公司”。

 

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羊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先后到案。

 

 

深挖细查

锁定犯罪事实

 

2024年6月26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收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依法讯问林某某、羊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4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林某某多次辩称其经营的Y、H公司确实有正常业务,并且Y、H公司开具给S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全是虚开,有部分存在“真实业务往来”,其收取的费用系“运输费用”,并非“开票费”。与此同时,检察官在讯问时发现Y、H公司还涉嫌为外省市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鉴于本案中收受Y、H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公司数量较多,遍布全国多地,且林某某提出“存在真实交易”辩解的真实性有待查清,静安区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收集受票单位相关证人证言、开票记录、抵扣记录、资金回流等情况并开展审计,查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数额。

 

 

准确区分主从犯

确保罚当其罪

 

在解决了犯罪认定的核心问题后,接下来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共犯认定与责任分配。

 

羊某某、王某某于2021年左右先后入职Y公司,薛某某则是在2023年入职H公司,3人的工作内容均系根据林某某的指示,负责操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等事宜,从聊天记录及3人的供述等足以证实3人在行为时明知这些发票均系虚开,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现已查明,羊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参与虚开的税款分别为890万余元、680万余元、23万余元。

 

经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各犯罪嫌疑人充分意识到其行为对国家税收秩序造成的严重影响,期间林某某承诺愿意赔偿钱款弥补税款损失。案件审理期间,林某某主动退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00万元,连同部分受票单位退缴的税款,现已基本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近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林某某、羊某某、王某某相应刑罚。同时,对从犯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及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下一步,静安区检察院将针对涉税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部分行业企业法律意识欠缺的现状,会同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依托“法治副园长”等制度,将检察服务延伸至企业需求最前沿,及时总结梳理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涉税、涉汇等法律风险点,为企业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提供量身定制的“法治服务包”,助推区域税收环境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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