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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申报成本费用远大于纳税人上游所接受的发票,涉嫌虚列成本费用
发布时间:2025-02-11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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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5/1/6/art_9566_487534.html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5〕4号
涟水县TS医药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826*****4E)
我局(所)于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涟水县唐集镇***号)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登记注册地址虚假、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已认定非正常户
(1)你单位注册地址为涟水县唐集镇唐集街东首252号,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未找到你单位。经涟水县唐集镇唐集社区居委会证明,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不存在。
(2)经电话联系,你单位业主徐其永号码无人接听,你单位无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
(3)2021年5月6日,你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风险纳税人。2022年11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原因为“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2.虚列成本费用
(1)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你单位对外开具111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8016444.21元,税额合计236532.92元,价税合计8252977.13元。其中,自开10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物品名称为咨询费、会务费、策划费、宣传广告费等,金额合计7725220.53元,税额合计231756.6元,价税合计7956977.13元;代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物品名称为培训费、调研费,金额合计291223.68元,税额合计4776.32元,价税合计296000元。
(2)你单位从2017年10月成立至今,上游共接受了5张发票,物品名称为税控盘、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金额合计1227.54元,税额合计92.46元,价税合计1320元。你单位在2019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申报成本费用2928467.56元,2020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申报成本费用195018.5元,上述成本费用金额远大于纳税人上游所接受的发票,涉嫌虚列成本费用。
3.大量交易未付款
经查询你单位业主徐其永的银行卡资金流水,开户行: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卡号:623075****3516,发现你单位2017年-2023年资金交易情况与下游交易情况不符,存在大量交易未付款。
综上所述,你单位利用虚假经营场所注册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列成本费用,走逃失联。
(二)违法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资料、唐集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地址虚假。
证据二:你单位上下游交易明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证明你单位开具接受发票情况及虚列成本费用。
证据三:资金流水,证明你单位大量交易未付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如下
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对外开具111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8016444.21元,税额合计236532.92元,价税合计8252977.1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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