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涉税庭审引来业内专家“围观”、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股东借款视同分红?
“第一,原告用两个合法行为来证明另一个违法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这个结论不能成立。比如,我在2024年没有横穿过马路的行为,怎么能证明我2025年的横穿马路行为不是故意的?第二,原告的证据恰恰说明其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作为2008年已经成立的企业,已存续16年之久,原告应当知道税法的基本要求和行业内的财务操作通识。本案中,原告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显而易见。”
“被告这是什么逻辑,纳税申报和横穿马路有可比性吗?作为一个老百姓,我是这样理解‘应当知道’的:欠债还钱是应当知道的,太阳东升西降是应当知道的,不闯红灯也是应当知道的。但一个存在争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问题,是每个纳税人都应当知道的吗?被告说我经营时间长、财务制度健全就应当知道,那么我想问一下:各位法官从事司法工作多年,你们知道所有行政审判涉及的规定吗?再问下今天出庭应诉的局长和各位税务老师,你们是专门从事税务工作的,你们知道所有税费规定吗?‘应当知道’是需要证据证明的,该缴多少税款我都认,但我真没想偷呀!”
2025年初的一个冬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的报告厅里展开一场税务模拟法庭审理。案件涉及多个受关注问题,原告被告在质证辩论中激烈交锋,缜密推理,观众被深深吸引。
这是辽宁省税务系统税务模拟法庭系列活动的第二场,由沈阳市税务局与沈阳市律师协会合办。旁听席上,除本省市税务系统有关岗位人员外,还有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吉林等省市税务部门法制岗位人员及辽宁省司法厅等部门人员。辽宁省税务局所有公职律师等人员在分会场观看。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书记员声落,法槌声响起,审判长宣布:“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星光美术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撤销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接下来是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及到庭情况等法庭程序。之后,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随即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沈阳市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陈述理由。
记者在开庭前了解到该案情况。2024年4月2日,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根据举报对星光美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立案调查,经查确定两项违法事实:(一)2023年1月,企业收取学员学费取得不含税收入300万元,授课周期为两年,未在取得收入当期申报缴纳税款;(二)2020年1月,企业股东赵星光从企业借款2000万元用于购买写字楼,写字楼登记在赵星光名下。该款项在该纳税年度终了未偿还,写字楼由企业使用。2024年8月28日,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星光公司偷税,对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认定有关借款为星光公司对赵星光的红利分配,对企业应扣未扣个税行为处1倍罚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星光公司向沈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星光公司提起诉讼。
法庭上,原告称涉案处罚决定书有两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其一,对原告收取学费当期即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据此,原告有关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且教学服务完成的当天。原告收取学费当期未达到产生纳税义务的时点,在学员结课时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符合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另外,原告未在收入当期申报税款是对税法适用理解问题所致,没有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不应被定性为偷税。
其二,对视同企业分红且应由企业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视同企业分红的前提是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本案中,原告股东会于2020年1月决议由原告出资2000万元购买一处写字楼作为办公用房,为规避风险将该款项以借款形式交由股东赵星光购买写字楼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20年8月,赵星光与原告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将该写字楼交由原告使用,由原告缴纳了房产税,赵星光与原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结清。因此,赵星光借款是为了购买写字楼用于企业经营,不应视为股东分红,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告也无须承担有关扣缴义务。
原告还提出涉案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一是被告稽查局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就以公告方式送达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权利;二是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而被告作出涉案处罚时间超过了90日。
此外,原告称被告税务局未取得涉案全部证据、未经全面审查即作出维持涉案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违反《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的规定。
针对这些指控,被告逐一答辩。就第一个问题,被告稽查局代理人称,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的规定,原告2023年1月与学员签订合同,当天收到课时费300万元,属于“销售服务过程中收讫销售款项”的情形,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原告此时未确认该收入也未对该收入作纳税申报。就第二个问题,被告稽查局代理人指出,赵星光虽与被告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但至今未履行涉案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有关借款应视为红利分配,赵星光应缴纳个税,而原告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超期问题,被告稽查局代理人说明原告拖延提供账簿、失联等情况,列出有关规定,表明公告送达合法及纳税人超期提供资料和公告送达的时间都不应当算入检查期间。综上,被告稽查局认为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被告市税务局代理人也列出事实和依据,说明涉案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接着,审判长宣布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判员说明,为提高庭审效率并确保当事人的辩论权充分行使,本次庭审将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相结合。随即,原告被告围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款项时还是授课完成时、原告是否有偷税的主观故意、股东赵星光向公司借款购买房产是否视同红利分配、被告稽查局公告送达程序是否违法、被告稽查局是否存在超期结案、被告市税务局对稽查局的处罚决定是否进行了全面审查”六个争议焦点展开举证和质辩。辩论中,双方唇枪舌剑,讲法讲理也讲情。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且存在调解可能,本庭决定择期宣判。”听取原告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为庭审画上句号。
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但很多人显得意犹未尽。通过台上丝丝入扣的辩论,记者对有关争议和规定有了清晰了解。案件是真实的吗?各角色的真实身份是什么?活动背景是什么?如何准备的?带着一连串问题,记者对多方展开采访。
“案件是以某市一起税务行政案件为蓝本,结合实际中几个受关注的争议改编的,还插入了执法程序上的问题,出发点是让这次模拟庭审更有价值,通过庭上充分辩论,厘清有关问题的实质和法律适用。”沈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公职律师王洪波说,庭审剧本是其与本系统公职律师刘禹婷共同设计的。
沈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爱民补充说,这次庭审是根据省局部署开展的,是全省税务模拟法庭系列活动的第二场。为发挥好这次模拟法庭的作用,沈阳市税务局组织公职律师选择典型真实案例,结合日常复议诉讼、案件审理、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税务执法问题编排案件情节,如将超期结案、文书送达违法、证据瑕疵等问题嵌入其中,希望通过法庭程序进行深入检视,引起执法人员重视。为保证模拟庭审质量,该局择优挑选公职律师,并邀请两位庭审经验丰富的专职执业律师加入,还邀请法院专家给庭审流程把关。如代入感强的原告由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公职律师周星琳担任,论述清晰的被告稽查局代理人由市铁西区税务局公职律师毕玉莹和大东区税务局公职律师丛瑶担任。
关于税务模拟法庭系列活动,活动主导者辽宁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丁作提表示,这是辽宁省税务局近期面向全系统公职律师推出的培训项目。活动以“与法相伴 与税同行”为主题,由省局及各市级税务局轮流举办,从2024年12月持续到2026年2月,每月一期,共15期,省局已举办第一期。活动模拟行政诉讼程序,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由公职律师扮演庭审角色,围绕争议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并由专业人士进行点评。为保证效果,要求各举办单位选择贴近工作实际的常见典型案例,邀请专家予以指导,通过庭上质辩,充分展示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他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和律师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以充分发挥税收法律人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落实好有关要求,辽宁省税务系统不断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大力开展公职律师练兵比武活动,有效增强了公职律师的履职能力和进取意识。
“吸取这次练兵经验,我们决定全面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模拟庭审演练,公职律师可以熟悉庭审程序、学习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从司法角度检视税务执法行为,进而深入认识有关争议问题,增强法治思维和应诉能力。”丁作提说,活动影响不只体现在庭审中,还体现在庭审前选案、演练、学习交流和庭审后总结经验教训中。影响的也不只是参与的公职律师,通过直观、生动、互动性强的模拟庭审,可以生动讲解税收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全系统税务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总结先行者经验,后来者更进一步。记者了解到,与第一期模拟法庭活动相比,这期活动作出多方面创新:一是形式上采用“质辩一体化”模式,将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与辩论环节融合,通过“举证—质证—反驳—总结”的螺旋式攻防突出争议焦点,使原告被告避免重复辩论,观众能更好抓住重点,全面掌握案情。据悉,目前法庭审理常采用这种模式,这样更有利于法官厘清案件事实和争议实质。二是内容设计上将日常应诉中高频出现的程序瑕疵设计为控辩焦点,通过模拟案件查处时限超期、执法文书送达不规范等争议场景,倒逼执法人员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三是与第一期模拟法庭角色由全系统公职律师比武公开赛获奖选手担任相比,这期庭审原告由市局公职律师和实战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担任,与扮演被告的公职律师展开对抗,吸纳执业律师的诉讼技巧增强了辩论压迫感,促使公职律师突破思维定式,在辩论思路、质证节奏等环节得到淬炼。四是插入有助于纳税人补救的内容,如在质辩环节,当审判员询问“如果学员发生退费,能退税吗”时,被告代理人在回答可以退税的同时,还讲解了退税的方法及申办途径。
“成功”“精彩”“学到很多”,现场走访,记者一再听到这样的评价。
“这场活动非常精彩,我用‘三个高’来概括。”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说,第一个是高站位。这场活动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特别是当下服务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生动体现;第二个是高仿真。各扮演者都十分投入,给人身临其境的感觉;第三个是高质量。案件设计精巧,选题代表性强,有的问题既是热点也体现了税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演进,在合适处嵌入法理情碰撞的问题。还有引用政策准,控辩点找得准。培养公职律师,实战锻炼是有效方式,这场高水平模拟法庭活动是一次难得的实战演练,练兵效果非常好。该负责人表示,税收工作复杂专业,会面临很多挑战,公职律师是一个专业队伍,遇到急难复杂案件时要顶得上去,希望各地税务部门积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公职律师培训力度,使这支队伍越来越强大。
吉林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刘红梅总结出这场庭审的三点精彩之处:其一,选择的案例很有代表性。该案例紧扣税务工作实际,涵盖税务稽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关键环节,尤其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股东借款是否视同股利分配等,都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其二,庭审程序规范。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到法庭调查中原告被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都真实再现法庭审理场景,使人感觉置身于真实的司法诉讼之中。其三,公职律师表现专业。被告税务机关准确阐述税务执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展现出扎实的税收业务知识储备和对法律法规的熟练运用。原告提出的问题和观点,促使税务执法者换位思考去理解纳税人的诉求和关注点,有助于今后完善工作。她告诉记者,模拟法庭是锻炼公职律师实践能力的好方式,自己从这次观摩中学到很多。
在河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建平看来,原告最后陈述的思路值得借鉴,即从国家政策导向、法律的立法本义,到社会的普遍认知、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好地从法、理、情层面进行陈述,容易使人产生共鸣。税务机关今后应诉在最后陈述环节也应注重提升站位,增强说理意识。黑龙江省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高庆鹏、大连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微均认为这场庭审生动剖析了案件实质,让人直观认识到税务执法过程中证据、程序等细节的重要性,是一次鲜活的沉浸式教学。
对于此次庭审角色的扮演者而言,一致感受是“快速成长了”。
此次模拟法庭原告代理人、辽宁省律师协会财税委副主任刘影说,她作为一名长期担任税务局法律顾问的律师,通常是代表税务局出庭应诉,这次扮演原告,更深理解了纳税人的关注点,有助于今后更好开展法律服务。这次活动也让她看到税务机关在推动法治建设方面的努力和成效。
扮演原告的公职律师周星琳说她在这次活动中一路学习演练下来,收获非常大,不仅大大加深了对税收业务知识的理解和行政审判法庭流程的了解,而且对执法中法理情的把握也有了更深认识。
扮演被告税务局代理人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税务局公职律师杨丝雨在税收征管一线工作。她表示,参加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自己在一个月内输入了大量知识,进行了大量演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大幅提升,在日常工作中注重避免庭审中涉及的各种不规范。
“接下来我们要及时总结和转化模拟法庭活动的成果,将活动中的典型案例、经验教训等整理成册,作为今后税收执法的参考依据,并针对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同时,宣传推广活动中的经验做法,推动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辽宁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妮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