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一、存货期末余额过大或增长较快。如果企业不属于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集中备货、一些特殊行业等原因出现存货余额较大或过快增长,应结合报表中的合同负债或预收款项项目进一步分析,如果两者的余额也比较大,则企业可能存在销售挂账问题。进一步向购货方核实货物是否发出或者盘点存货。
二、存货余期末额过小或大幅减少。如果本期存货出现大幅减少、营业收入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则应进一步核实存货减少的具体原因,主要看其对应科目。是否存在以存货抵债、投资入股、赠送等视同销售的情形?或存在非正常损失?或存在销售收入已实现、未确认收入等情形?
如果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期末余额比期初大幅减少,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变动很小或者还有所下降,而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比期初大幅增加,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支付的现金”“取得子公司及其他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金额很小或者没有付现,则企业很可能存在以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问题,应进一步检查“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和相关会计凭证证实是否存在“存货对外投资”情形。(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存货年末与年初相比大幅减少,而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变动很小或者有一定下降,应付账款年末与年初相比大幅减少,企业的货币资金期末与期初相比变动不大,企业的其他负债科目与资本金也没有显著增加,则企业很可能存在以存货抵债的情形,应进一步核查“应付账款”明细账和相关凭证验证存货抵债情形。(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对存货大幅减少,营业收入没有出现同步增长的情况,而而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期末比期初大幅增加,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金额很小或者没有付现,则企业很可能存在以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问题,应进一步检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会计凭证证实是否存在此情形。可以结合“应付职工薪酬”“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将存货用于职工福利、广告宣传、对外捐赠、赞助等方面的问题,如有,应进一步检查企业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否正确。
增值税视同销售可以归结为,商品(不动产除外)或货物的视同销售业务为“两个凡是”:凡是外购的商品或货物,“对外”,即存货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换取资产、分配给投资者等方面一律做视同销售处理;“对内”,即存货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职工福利等方面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凡是自产产品(包括委托加工货物),无论是 “对内”还是“对外”一律做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等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资产移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关注企业是否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申报了存货盘亏、报废损失、变质或被盗损失。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申报了存货盘亏、报废、毁损、变质或被盗损失,发生了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企业需要将存货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因此我们要注意核查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等情形。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企业通过随意变更计价方法来调节生产或销售成本,调节当期利润,企业所得税规定一个年度内应当保持一致。
如果企业的存货变动情况和行业特点不匹配,说明企业存货可能存在问题,应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货物已发出、未确认收入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对存货盘点,核实账实是否一致,以判断是否存在已售存货通过预收账款等科目挂账不确认收入的涉税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系统对企业购销发票货物名称比对,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是否存在取得购进发票未见销售且无库存货物,以及没有购进货物但有销售且开具的发票问题。
案例:某酒业销售公司购进红酒,对外开出白酒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值近千万元。
一是虚增存货发出数量,多转成本,减少利润,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是如果数量为红字,金额为正数,说明计入成本的金额低于账面成本价,造成后果是少转成本,虚增利润。
三是数量和金额都为红字,可能是单价正常的情况下,发票未到,存货已入库,未作暂估入账就领用出库;如果存货核算规范,极可能是虚转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是存货账户账面结存栏只有金额,没有数量,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平时少结转成本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