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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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2.80亿销售额的小规模纳税人被税务稽查认定偷税
发布时间:2025-02-19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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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5〕7号

***玉雕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Y):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号)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1年~2023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销售货物收入(含税)2.8亿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2021年收取货款86,180,895.55元,不含税收入83,670,772.38元(其中:第一季度1,140,609.72元、第二季度46,811,217.75元、第三季度30,663,283.60元、第四季度5,055,661.31元);2022年收取货款40,478,131.85元,不含税收入39,299,157.13元(其中:第一季度411,635.99元、第二季度12,571,075.64元、第三季度26,316,445.50元);2023年收取货款153,978,620.80元,不含税收入148,045,059.23元(其中:第一季度2,260,482.89元、第二季度 48,891,554.67元、第三季度81,970,924.23元、10月份12,738,798.75元、11月份2,183,298.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第二季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销售收入÷(1+3%),应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你单位2021年应缴纳增值税合计836,707.72元,已缴纳增值税合计19,783.77元,应补缴增值税合计816,923.95元(其中:第一季度11,406.10元、第二季度458,325.32元、第三季度296,635.92元、第四季度50,556.61元);2023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应缴纳增值税合计1,331,229.62元,已缴纳增值税73,232.77元,应补缴增值税1,257,996.85元(其中:第一季度22,604.83元、第二季度464,916.07元、第三季度770,475.95元)。2023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1,656,043.84元、2023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283,828.83元。

你单位未申报营业收入少缴增值税4,014,793.47元的行为,同时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你单位经营地为***,适用7%的税率,根据《***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对你单位按50%幅度减征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2021年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9,284.77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92.4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8,592.34元(其中:第一季度399.21元、第二季度16,041.39元、第三季度10,382.26元、第四季度1,769.48元);2023年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4,488.57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563.1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1,925.43元(其中:第一季度791.17元、第二季度16,272.06元、第三季度26,966.66元、2023年10月57,961.53元、2023年11月9,934.01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2.唐某某个人银行卡对手交易明细复印件;3.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特约商户综合支付服务协议书》;4.询问笔录。

二、处罚决定

你单位通过第三方收付平台销售玉器收取货款,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费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2021年偷税金额845,516.28元,偷税比例为97.64%,2023年偷税3,309,794.94元,偷税比例为97.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21年主席令第70号修改)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结合《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局公告***年第***号)及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涉嫌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违法程度2021年~2023年3月为“严重”的情节,对2021年~2023年3月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868,912.2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34,456.14元。

你单位2023年4月~9月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税务局公告***年第***号)及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2023年10月~12月适用于《***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年第***号)第16项“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新旧裁量基准衔接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你单位适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及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违法程度2023年4月~12月为“较轻”的情节,对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3,286,398.9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643,199.47元。

综合上述,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偷税税款4,155,311.2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077,655.61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4〕126号
唐某(纳税人识别码:***):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9月3日对你(地址:***号)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尾号6320、780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主要用于销售玉器收取货款。经查你销售玉器的实际情况确定了销售金额。2021年~2023年你通过第三方收付平台取得销售货物收入(含税)2.8亿元。其中,2021年收取货款8,618,0895.55元;2022年收取货款40,478,131.85元;2023年收取货款153,978,620.80元,未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因你名下有2户个体工商户,***玉器行和***玉雕加工厂。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从第三方收付平台取得销售货物收入,应与名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合并申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1年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2,353,394.07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59,505.33元;2022年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3,580,011.00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42,441.42元;2023年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3,503,503.83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3,873.20元。
因你未设置账簿,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44号令修正)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包括:(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第707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所得是指:(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第十五条第三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2010〕54号)“(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2016年第666号修正)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第二条“(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之规定,对你的经营所得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你2021~2023年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021年~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0.00元以上,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00元。
2021年应申报经营所得合计86,024,166.45元,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803,095.83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59,505.33元,应补缴“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2,743,590.50元。
2022年应申报经营所得合计42,879,168.14元,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293,020.88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42,441.42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5,741.26元于2024年7月16日被所管辖的税务所通知缴纳),应补缴“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1,250,579.46元。
2023年应申报经营所得合计152,997,310.43元,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972,155.87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3,873.20元,应补缴“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4,938,282.67元。
2021年~2023年你合计应补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8,932,452.63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唐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2.唐某个人银行卡对手交易明细复印件;3.询问笔录;4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你通过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第三方收付平台销售玉器收取货款,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2021年偷税金额2,743,590.50元,偷税比例97.88%;2022年偷税金额1,250,579.46 元,偷税比例96.72%;2023年偷税金额4,938,282.67元,偷税比例99.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21年主席令第70号修改)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局公告***年第***号)及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涉嫌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上述偷税行为违法程度2021年~2023年为“严重”的情节,对你2021年~2023年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8,932,452.6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466,226.32元。
以上罚款合计4,466,226.32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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