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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指引所列的保险行业特殊税收政策文件,由于指引成文的时候,保险行业依然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指引在流转税政策方面会列出营业税的有关政策。那么,和银行篇一样,老戴将其改为增值税政策即可。
一、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上述两项政策,是规范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区分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限额统一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上述政策,是规范保险企业根据税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政策。文件中详细列明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以及有关扣除的限额。
二、保险业增值税的重要文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该政策是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二)项。该政策是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目。该政策是规定了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的计算。
此外,在营业税时代,有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但营改增后,未见在有关过渡政策的文件以及后续发布的增值税政策文件中明确上述追偿款是否征收增值税。但是,从增值税的征税规定来看,纳税人需要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时,才能征收增值税。而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只是对保险公司发生的赔偿支出的一项补偿,该业务中保险公司并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老戴认为也不应该对追偿款征收增值税。
三、保险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第〔1988〕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以上就是保险行业的特殊税收政策文件的介绍。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