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货运公司为下游实际运输业务“代开”发票,涉案税款千万实控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5-02-13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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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虚开发票涉税款超千万元,老板获刑4年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1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办理了这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官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全面查清虚开链条,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

经审计,2019年2月至2023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Y、H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额共计1000余万元。经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两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S公司在经营期间,为解决公司进项发票短缺问题,让其他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到上述线索后,侦查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当即通知S公司负责人崔某某(另案处理)到案配合调查。

据崔某某交代,S公司主要从事运输业务,运输的司机系个体经营,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解决公司进项发票短缺问题,崔某某在得知顾某某(另案处理)有这方面渠道后,让顾某某介绍的Z、Y公司为其经营的S公司虚开与运输服务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侦查机关顺着这条线索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发现Z公司虚开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源自Y公司,同时Y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于2023年左右又成立一家H公司。这家H公司从事的业务与Y公司一致,且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公司高度重合,这表明Y、H公司很可能系犯罪嫌疑人成立的专门用于对外虚开的“空壳公司”。

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羊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先后到案。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额上千万元

2024年6月26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收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依法讯问林某某、羊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4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林某某的供述出现反复,多次辩称其经营的Y、H公司确实有正常业务,并且Y、H公司开具给S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全是虚开,有部分存在“真实业务往来”,其收取的费用系“运输费用”,并非“开票费”。与此同时,检察官在讯问羊某某、王某某等人时发现Y、H公司还涉嫌为山东、重庆等地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鉴于本案中收受Y、H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公司数量较多,遍布全国多地,且林某某提出“存在真实交易”辩解的真实性有待查清,静安区检察院于2024年7月26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收集受票单位相关证人证言、开票记录、抵扣记录、资金回流等情况并开展审计,查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数额。

2024年8月26日,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结合受票单位及其关联人员账户流水、发票明细等客观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表面上看这些受票公司是按照发票、合同的内容向Y、H公司支付,但这些资金最后在扣除固定比例费用后又悄悄转入受票单位指定的账户,形成资金回流,这充分说明Y、H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存在“真实业务”,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决定虚开增值专用发票时,明知这些发票会被下游受票单位用于认证抵扣税款,其在主观上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并且客观上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林某某设立Y、H公司的目的是对外虚开,这两家公司成立之后没有开展过其他业务。

因此,林某某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对外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应当认定系个人犯罪。经审计,2019年2月至2023年11月间,林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Y、H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额共计1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准确区分主从犯,行刑反向衔接

在解决了犯罪认定的核心问题后,接下来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共犯认定与责任分配。

羊某某、王某某于2021年左右先后入职Y公司,薛某某则是在2023年入职H公司,3人的工作内容均系根据林某某的指示,负责操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等事宜,从聊天记录及3人的供述等足以证实3人在行为时明知这些发票均系虚开,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现已查明,羊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参与虚开的税款分别为890万余元、680万余元、23万余元。

经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各犯罪嫌疑人充分意识到其行为对国家税收秩序造成的严重影响,这期间林某某承诺愿意赔偿钱款弥补税款损失。综合考量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参与时间、程度等因素,在区分主从犯的基础上,静安区检察院拟对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4年9月26日对被告人林某某、羊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林某某主动退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00万元,连同部分受票单位退缴的税款,现已基本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2024年10月22日,经听证后,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为避免出现“不刑不罚”,行政检察部门及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3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判处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澎湃新闻

 

华税点评

近日,上海静安一起涉案超千万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尘埃落定,本案司法机关认为有“资金回流”则可证明不存在真实业务,且开票方明知受票方主观上有骗抵税款的故意,从而构成虚开专票罪,主犯林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在此就本案延伸开一个问题,本案司法机关持有的资金回流等同于虚开的观点是否正确?笔者注意到,司法机关一般认为,一旦资金通过关联账户“曲线回流”,即证明交易缺乏真实对价,开票方未实际承担应税义务,却为受票方非法创造抵扣利益,证明开受双方交易虚假,发票系虚开。但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存在较多打破这一逻辑的商业习惯,例如在无车承运业务中,因司机对支付时效性的要求,存在托运方垫付的情况,无车承运人向托运方支付运费时会出现“资金回流”,但这种表象不能推翻真实交易存在的事实。因此,资金回流不等于虚开铁证。有真实交易的开受票方受到税务稽查后,应当及时聘请专业人士介入,打破司法机关思维惯性,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另一亮点是检察机关对从犯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移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一方面,这标志着司法机关对主从犯的区分更加细致合理,避免对情节较轻的行为人以严厉刑罚规惩,维护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亦标志着“刑行衔接”成为常态,即便行为人被免于刑事追责,虚开行为仍面临高额罚款、信用惩戒等后果,维护了税收秩序的严肃性。

本案中S公司因个体司机无法提供专票而购买虚开发票,暴露出行业长期存在的进项链断裂难题。目前,货运行业“零、散、小、弱”的基本面没有改变,自然人仍是主要运力,因此进项发票缺乏仍是制约货运行业发展的痼疾。但“以违法手段解决进项缺口”无异于饮鸩止渴,华税在此提醒广大货运企业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石,恪守税收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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