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罚[2024]5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张**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12,568,029.3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9-1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你为药厂提供药品推广服务。为隐匿从药厂取得的应归属于你本人的经营所得,你通过借用他人身份成立34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并实际控制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向药厂开具发票分解收取药厂支付的款项合计364032528.6元。你取得上述款项后,应依法缴纳2018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6981776.85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05271.34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6676505.51元,应依法缴纳2019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0189664.51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502474.55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9687189.96元,应依法缴纳2020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3880591.84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49211.39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3531380.45元,应依法缴纳2021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9961498.23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228770.32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9732727.91元,应依法缴纳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3077175.32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36949.76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2940225.56元,应依法缴纳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1055073.89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1055073.89元。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因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2018-2022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2018年罚款金额6676505.51元,2019年罚款金额29687189.96元,2020年罚款金额23531380.45元,2021年罚款金额29732727.91元,2022年罚款金额22940225.5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实际控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隐匿你从药厂取得的应归属于你本人的经营所得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应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