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高税稽罚〔2024〕4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个人:王*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09,134.1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05 发布日期 2024-08-27
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2017年4月,新疆中*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减持“德*环保”股票720,000股,成交金额4,536,000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注1小编注2018年2月27日被废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六次修正)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计算,股权投资成本为600,000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及手续费合计18,257.40元,新疆中*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未按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你的个人所得税11,988.29元,你未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综上,你应补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1,988.29元。(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新疆中*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减持“立*技术”股票3214000股,成交金额97,469,235.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27号)第四条、《关于明确相关涉税文件执行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6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2018年,新疆中*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减持“立*技术”股票789700股,成交金额29,870,522.88元,减持成本2,056,510.42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及经手费合计896,491.6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6,917,520.83元。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减持股票取得收入向你分配,你应计入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度,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未申报缴纳你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102,114.10元,你未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你作为新疆中*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之一,2017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减持股票收入、股票分红等投资收益,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09,134.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少缴个人所得税处一倍的罚款,即209,134.12元。
处罚依据 你作为新疆中*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之一,2017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减持股票收入、股票分红等投资收益,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09,134.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少缴个人所得税处一倍的罚款,即209,134.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