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让税通〔2024〕47193号
杜保芹(纳税人识别号:230228********1420)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属期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肆拾捌万捌仟柒佰贰拾陆元玖分(¥:488726.09元),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所得 |
2023-03-01 |
2023-03-31 |
488726.09 |
肆拾捌万捌仟柒佰贰拾陆元玖分 |
2023-04-18 |
合计金额 |
—— |
—— |
—— |
488726.09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17日